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可是,黄女士、徐先生、周女士因不履行或无法履行服务期协议与其所在单位发生争议后,面对单位的索赔,他们对自己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如果违约如何承担违约责任等问题产生一些困惑,也不知道自己下一步该怎么办?以下3个案例分析,从法律角度解答了他们遇到的疑问。
【案例1】
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违约金
因为公司没有为自己缴纳养老保险费,黄女士多次要求给予补缴。然而,公司始终不予补缴。无奈,黄女士只得向公司提交辞呈并很快离开了公司。可是,公司以其曾经出资6万元送黄女士参加专项培训、双方已签订服务期协议为由,要求黄女士支付未履行服务期协议的违约金。
【点评】
黄女士有权拒绝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本案中,黄女士的离职,其原因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第(三)项内容。因其离职不存在违约事由,故无须支付违约金。
【案例2】
因犯罪无法履行协议仍须支付违约金
徐先生因盗窃他人巨额财物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而此时,徐先生所在公司已经花费资金让他参加了专项技术培训,并且与其签订了服务期协议。眼看徐先生无法再为公司提供劳动,亦不能按照服务期协议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公司便以其违反合同约定为由,要求徐先生支付违约金。
徐先生对公司的要求明确表示拒绝:其理由是自己并非不同意履行服务期协议,也不是不履行该协议,只因“身不由己”无法履行,不属于违约。
【点评】
徐先生必须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案中,徐先生因为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客观上导致了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该情形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第(五)项相吻合,故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案例3】
已经退还培训费用不必再支付违约金
周女士与公司签订服务期协议时约定:公司送周女士去培训,20万元培训费用由公司承担;周女士学成后必须在公司工作5年,否则,其除赔偿全部培训费用外,还应当向公司支付50万元违约金。
然而,周女士完成培训后拒绝前往公司就职,公司遂要求其支付20万元培训费、50万元违约金。可是,周女士只同意退还公司20万元培训费用。此外,周女士既不承认自己违约,也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点评】
周女士可以拒绝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即此类违约金遵从的是填平原则,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必须以培训费用为限。
本案中,周女士已经向公司退还了20万元培训费用,意味着公司已不存在由此导致的损失,其自然无权再行索要违约金。不过,周女士的行为显然违反了协议约定,但是,按照法律规定,其不用再支付违约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