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20年4月5日,我进入某咨询公司担任业务部副经理,我与该公司签订了期限为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20年4月6日至2021年4月5日。2021年4月5日,该公司告知我劳动合同已经到期并且不再续签。我当时已经怀孕6个月,我认为公司应当与我续约。公司人事主管称劳动合同已经期满,劳动合同终止,公司有权不再与我续签劳动合同。请问律师,我在怀孕期间劳动合同到期,咨询公司能否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读者钱女士
【律师解答】
该咨询公司不续签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虽然《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及第45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之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即使劳动合同期满,也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也就是说虽然您的劳动合同在2021年4月5日已经到期,但由于您尚处于怀孕期,该咨询公司与您之间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您怀孕期期满时方可终止。
同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因此,若劳动合同期满时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女职工在法定“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仅不能随意解除其劳动合同,而且还须依法给予女职工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该咨询公司应当支付您正常工资、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