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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下班途中掉入施工坑受伤能认定工伤吗?
来源:河北工人报 日期:2021-05-08 浏览

        《工伤保险条例》将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某些情形,划入工伤认定范围。职工在下班途中不慎掉入施工深坑中受伤,可认定为工伤吗?


        ■职工下班途中掉入施工坑受伤


        2018年3月28日,张家口市陆某在单位加班结束,骑自行车回家途中,不慎掉入施工深坑中,导致其左上中切牙脱落。第二天,陆某向当地公安局派出所报案。根据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事故的发生主要是因为施工单位未在施工路段设置标识,施工单位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施工单位经中间人协调,自愿赔付陆某5000元经济损失。


        2019年3月4日,陆某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认定工伤。当年3月20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陆某不服,向当地基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陆某认为,自己在加班回家途中掉入施工深坑中受伤,理应属于工伤。人社局对法律理解有误,应予撤销。


        ■受伤属意外事故并非交通事故 不能认定工伤


        庭审中,人社局答辩称,《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才可认定为工伤。”根据《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因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到伤害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陆某应当提供其事故责任认定的相关法律文书,但陆某举证不能,故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此外,陆某自称晚上加班后骑自行车回家途中不慎驶入施工坑内受伤,其没有证据证明其受到的事故伤害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款第6项的规定,更没有提供符合其他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故对其作出不予认定的决定,适用法律法规得当。


        法院经审理认为,陆某受伤的该起事故属一般意义上的意外事故,而非法律意义上的交通事故。陆某认为系交通事故,但未能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出具的相关文书予以确认其发生交通事故及其责任认定,其虽提供了当地公安机关派出机构的情况说明,但该公安机关派出机构不属于上述行政主体,更不具有直接认定当事方责任的职权。人社局认为不能证实陆某发生的系交通事故及承担非主要责任,事实认定清楚。


        据此,法院驳回了陆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