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同志:
您好。我是一名营业员。前不久,用人单位人事部门领导找到我,说单位经济效益不好,柜台业务准备外包,希望与我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我考虑到用人单位的处境,便同意了。哪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没几天,我爱人突患大病,刚失去工作的我很想回原单位上班,以保证有一份微薄的收入养家糊口,但是,用人单位却不同意。签订了协商解除协议后,我还能重新回到原用人单位工作吗?
王新欣:
您好。你的来信收悉,但我们的答复,可能会使你失望了。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一般来说,有以下几种情形。第一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二种,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其中包括劳动者辞职、用人单位违法等情形。第三种,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其中包括劳动者存在严重违纪等情形,还包括用人单位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等。我们认为,在各种解除劳动合同形式中,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其前提只要协商当事双方在协商过程中形成统一的认识,双方落笔签字,答应的条件如期完成,一般而言,不论哪一方事后“反悔”均不太可能成功。因为与用人单位、劳动者主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相比,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其过程中应该存在一个“协商内容”的达成,也就是说,无论协商前期分歧多大,争论多么激烈,但经过协商,当事双方只要落笔,除非有欺诈、强迫等行为存在,否则协议就生效。而协议一旦生效,就是“落子无悔”。因此,现实生活中,有的生育期女职工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上签字后,事后又想反悔者有之;有的劳动者已放弃自身权益,在协商解除协议上签字,又想反悔者亦有之……一般而言,法律部门对这类“反悔”都不会认同。
因此,劳动者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落笔一定要慎之又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