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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性”调岗,不能成为企业违法的“合法”外衣
来源:劳动报 日期:2021-05-31 浏览

  2009年,李某入职上海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被派至松江区工作。2018年,李某与企业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月工资10500元,岗位为售后服务部副总监。2020年3月,李某被升为售后服务部副经理。2020年5月8日,企业突然通知李某免去其副经理职务,并以李某不胜任岗位为由,将其调整为售后外服岗位,薪资确定为调整的岗位标准。收到企业调岗邮件后,李某立即回复:企业未明确其不胜任岗位的理由,双方也未协商一致,故不接受调岗及薪资变化。5月20-22日,企业以邮件通知李某去浦东新区维修车辆。李某邮件回复:企业未明确其不胜任岗位的理由,也未协商一致,不接受调岗降薪,继续留在松江上班。企业遂于5月22日、25日向其出具《违纪处理单》各一份,5月26日向李某出具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单》,以严重违纪为由将李某辞退。2020年6月,李某来到松江区职工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企业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41500元。区职工法援中心指派律师,为其提供代理诉讼仲裁法律援助服务。


  松江工会法律援助律师金慧霞接案后,第一时间与李某面谈了解案情,对案件可能存在的争议焦点及诉讼风险进行分析,预判该案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


  首先,企业以李某不胜任工作为由对其进行调岗,是否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金慧霞认为,李某在该企业已任职11年,从未受到过企业处罚,工作表现一贯良好。2020年3月,企业刚对李某进行职务升迁,这也是对李某工作表现的认可。但仅仅过了2个月,企业又称李某不胜任工作,企业从发出“调岗”邮件至李某被开除,始终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李某存在不胜任工作的证据。这明显有悖常理。因此企业认为李某不胜任工作的证据不足。


  “第二个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在李某明确拒绝企业调岗要求,并要求与企业进一步协商的情况下,企业能否继续强制单方调岗?”


  金慧霞称,在审理过程中,企业认为李某调岗后做的工作内容属于李某原来的工作职务范围,李某应当服从。但金慧霞指出:李某的岗位是售后服务部副经理,企业强制单方对李某进行调岗至车辆维修,这不属于李某的工作职责范围,并将李某的工作地点从松江区变更为浦东新区,薪酬待遇从每月1万余元,降低至7000多元,这一系列的行为已经对李某的劳动条件进行了实质性变更。企业这一行为缺乏合法性及合理性。


  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裁决支持了李某的仲裁请求。企业不服继续向法院起诉,在二审开庭审理后,企业主动找李某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企业承诺在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支付李某195000元。本案历时9个月,最终以和解方式结案,李某顺利拿到了全部赔款。


  金慧霞告诉记者,《劳动合同法》施行后,企业开始意识到:以简单粗暴的方式开除员工,企业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为了规避这样的不利后果,一些企业开始运用“调岗”方式,将其违法开除的行为包上一层“合法”外衣,企图逃避法律责任。“劳动者遇到此类情况,要第一时间为自己维权,如按照企业要求,在新岗位工作超过一个月,根据法律规定,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认可企业的调岗行为。”此外,劳动者也要及时采集并保存证据,以便后期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