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莱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表示愿意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于是,公司便自行拟定好劳动合同后,在该劳动合同上加盖了公章。然而,范莱并未在合同上签字。
那么,这份没有劳动者签字确认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呢?
法律分析
劳动者未签字的劳动合同主要涉及两种情形:(1)初步订立劳动合同阶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过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文本上加盖公章,但是,劳动者并未在合同文本上签字捺印;(2)新变更的劳动合同或者续签劳动合同阶段,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本人同意,自行拟定劳动合同并在合同文本上加盖公章,劳动者并未在合同上签名捺手印。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由此来看,在形式上劳动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才成立,缺少任何一方的签字或盖章,劳动合同都不成立。从意思表达上说,合同的订立一般经过选择合同当事人和签约两个阶段。
劳动合同的续签,是在原有合同到期,合同权利义务即行终止后,合同当事人双方互相选择对方再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实际上也是一个新的劳动合同的签订过程。
《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因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如需要订立或者续签劳动合同,也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才生效。无劳动者本人签字确认的劳动合同,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意思表达上,都不具备劳动合同成立生效的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