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医科大学附设护士学校2010年教师招聘公告
因工作需要,2010年广西医科大学附设护士学校将面向社会,采取考试考核的办法公开招聘8名教师,现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 定》(人事部2005年第6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桂政发〔2005〕4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 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桂人发〔2006〕22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为确保这次录用工作顺利完成,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人事人才理论为指导,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营造“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的用人环境,为优化事业单位人员结构,促 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提高人员素质,促进社会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一)报名资格:
1、思想品德好,身心健康,富有团队精神、奉献精神,工作积极肯干,能吃苦耐劳。
2、语言表达清楚、口齿伶俐,普通话较标准。
3、具备英语教学或中英双语教学能力者优先。
4、招聘岗位及相关条件:
新增人员岗位或工种名称 |
人数 |
学历学位 |
专业 |
其他 |
教师 |
1 |
本科 |
艺术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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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 |
3 |
硕士研究生 |
护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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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 |
4 |
硕士研究生 |
临床医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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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报名方式及时间
时间:2010年3月20日至3月27日。
地址:广西南宁市双拥路8号护士学校办公室
邮编:530021
联系人:黄主任、谢老师
联系电话:0771-5356047
自荐材料应反映应聘者在校期间学习、社会实践、获奖情况的详细材料;有工作经历的应聘者,提供本人的学习简历,教学、科研工作经历,发表的主要 论文、论著,完成的科研项目及获奖情况等详细材料。还应提供学历、学位(含大专或本科、历届硕士研究生)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大学英语六级合格证等复印件。(面试时当面核实原件)
四、资格审查方式及时间
3月27日截止招聘之日起,我校领导及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初审后,我校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将按照应聘者提供的电话号码通知进入复试。资格审查工作将贯穿公开招聘工作的全过程,报名时应聘者提供的报考证件必须真实、完整。公开招聘过程中,一旦发现有弄虚作假者,将随时取 消其考试、聘用资格。
五、考试
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
笔试综合考试和写作采取闭卷方式进行。心理测试由广西医科大学心理咨询站提供题目,在网络心理测试系统上进行测试。
笔试总分为100分。面试总分为100分。
(一)笔试
开考比例:招考职位数与报考人数的比例达到1:3才可予开考。
内容和时间:2010年4月2日
8:30-9:30综合考试(60分钟);
9:40-10:30心理测试(50分钟);
10:40-11:30 写文章(50分钟)
(二)面试
时间:2010年4月6日-4月7日。
内容:1、试讲。应聘者自行选择与本专业相关的某一主题进行时间为30分钟左右的试讲。2、问答。试讲结束后,面试官根据讲课内容进行提问。
(三)笔试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根据需要按1:5的比例择优确定试讲人员。试讲结束后,按1:3的比例确定最终录用人员。进入面试人员通过广西人 事考试网向社会公布。
(四)考试时间地点:广西医科大学附设护士学校综合教学楼201教室。
(五)评卷:由广西医科大学附设护士学校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进行。
(六)命题:笔试内容除心理测试题目由广西医科大学心理咨询站提供外,均由广西医科大学附设护士学校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命制。
六、考察和体检
1、考察
由招聘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根据拟聘用职位要求,对被考察者,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 自律意识、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学习及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对考察对象进行资格复审,提出书面考察意见。考察不合格者不能进入体检。
2、体检
严格按照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印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桂人发[2005]29号)和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桂人发[2007]37号)等文件组织实施体检。对于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体检者,不予聘用或取消聘用。通过面试的人员由学校安排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 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执行。体检中出现身体不合格者,可按笔试、面试或实际操作能力测试综合成绩的排序依次递补。
七、公示、聘用审批
严格执行考试聘用的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从考试成绩、面试、考察、体检结果都合格的人员中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并实行公示制度。拟 录用人员名单在广西人事考试网上和本单位内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的内容包括拟聘用人员姓名、性别、毕业院校或者工作单位等。经公示无异议后,对 聘用的工作人员试用12个月,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按相关规定办理聘用入编等手续;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八、待遇
新录用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