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城乡困难群众救助供养标准提高
为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近日,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决定从2021年7月1日起,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其中:全省城乡低保标准平均提高6%以上;全省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同步提高,确保特困人员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全省集中供养和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平均分别提高5%、7%以上;全省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提高7.5%。
据了解,辽宁省财政筹集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资金42.7亿元,确保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资金需求,重点向经济比较贫困、财力比较弱、保障任务比较重、工作管理比较好、资金滚存结余比较少的地区倾斜。
下一步,辽宁省财政厅将与民政厅密切配合,督促全省各市足额安排、及时拨付财政资金,确保提标工作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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