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分站

您现在的位置:高校招聘网 > 新闻资讯 > 求职指导 > 内容

网络平台推广员与平台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来源:河北工人报 日期:2021-07-26 浏览

  前些年网约车、外卖骑手等人员,是否与其注册的平台构成劳动关系,一度引发不少争论。随着相关案例、判例的不断公开,以及各平台不断地规范自己的协议条款,这类争议已基本有了相对统一的结论。即双方属于合作关系,劳动关系不成立。


  但网上平台推广作为近几年新出现的一种新模式,其人员的劳动关系如何认定至今仍无定论。近日,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一个案件具有典型意义,也许能为这类案件的仲裁提供一定的借鉴。


  案情:                  


  网络平台推广人员 要求平台支付工资


  2020年10月11日,李某的配偶到河北XX科技有限公司,获得“XX买菜”和“XX优选”的业务推广信息。随后,李某通过微信等网络形式,获得推广链接和二维码。李某工作内容为通过线下向商家推广网购平台,让商家与网购平台合作,通过每月推广的商家个数计算提成。李某与该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且自始至终未与该公司任何人员有直接接触。


  李某称,双方约定工资为无底薪提成制,自入职工作以来,公司一直拖欠其部分销售提成,多次催要均被公司以诸多理由推脱不予发放。李某认为公司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诉至石家庄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及时支付其2020年10月至2021年5月拖欠的部分工资43089.5元,及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


  该公司辩称,双方属于合作关系,根据“XX买菜”和“XX优选”两个项目的官方提供数据,公司对李某所做的推广业务已经全部进行了结算,不仅不拖欠尾款,而且还多预付了佣金。


  焦点:                  


  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委受理后,经调查,双方对李某的工作方式并无异议,共同确认其通过“赚了吧”平台及微信,从事“XX买菜”和“XX优选”两项业务的推广。双方的争议焦点集中在二者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那么双方之间到底是劳动关系还是合作关系呢?李某认为双方属于劳动关系。其述称自己的工资为无底薪提成制,且公司多次向其发送指令、链接及二维码,自己完全听从公司的指令,每一步都是按照公司的指示操作。同时,公司对“赚了吧”平台多次充值,用以结算自己的提成。


  而公司认为,双方属于合作关系。理由是公司从上游承接“XX买菜”和“XX优选”推广业务,和上游是合作关系,同样和下游也是合作关系。公司通过承接上游业务发放到下级,从中赚取佣金;李某同样可以发展下游团队,李某发展的下游团队有多少人、多少作业量,公司都不知情,只知道业务单量。公司也是根据“XX买菜”和“XX优选”官方制定的规则和数据来源和李某进行结算。至于公司在微信群所发的消息和链接是让每个人自愿去做的,没有要求李某去做任何。公司往“赚了吧”平台充值是上游公司给公司结算佣金后,公司将收到的佣金充到平台。


  仲裁委调查后查明,双方对工作方式、工作内容及工作流程及结算方式都无异议。此外,仲裁委在调查及庭审发现,李某从来没有到过其工作的公司,也没有和公司其他人员见过面,开庭时双方是第一次见面。当初李某“入职”时,也是其家属代为洽谈。李某开展业务都是通过微信、电话和公司负责人进行联系。李某工作时间不固定,其利用大部分时间跑商家,但具体的时间和去哪一家商家可以自行决定,没有固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


  结果:                  


  李某与该公司不构成 存在劳动关系的要件


  确认双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除了双方须适格主体以外,还应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等劳动关系的人身依附性、劳动报酬的发放等方面综合认定。


  本案中,李某将“公司向其发送链接、二维码,讲解注册、推广、提现流程”的行为,认为是对其的劳动管理的指令。但从其业务开展流程来看,上述行为更应是熟悉平台操作的指南,适用于任何一个使用该平台的人,并不是针对李某个人的特定指令。


  从公司公众号首页信息、微信群公告信息来看,上述信息显然是一种广而告之的要约,即包含李某在内的任何人员,不需要入职,只需要注册会员相关流程即视为接受要约,都可参与推广活动并获得返利。


  从李某个人工作特点来看,李某自始至终未见过公司任何人,公司也未向李某发出过具体的劳动指令,李某可以自行决定自己的时间和行动,有项目就做,没项目就休息,开展业务的地区也可自行选择,其工作时间、地点不受公司的管理,同时不需要依托公司提供劳动条件和生产资料,双方不存在人身依附性。


  从李某获取报酬的方式来看,李某自称为无底薪提成,主张的亦为提成,而平台提现页面显示为佣金,则李某实际获得的报酬为佣金,其获取报酬的方式与劳动关系中劳动报酬相对固定有明显差别,且李某获得报酬的途径为平台提现,亦与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按照固定周期发放工资有明显差别。


  从劳动成果来看,李某的劳动成果是吸引商户加入“XX买菜”和“XX优选”平台,而这两个平台并非该公司的经营业务。由此可见,该公司的上游是两个平台,而李某是该公司的下游,这样三者实质上组成一种业务推广活动的业务链。


  据此,仲裁委认为李某不受该公司的劳动管理,与该公司不构成存在劳动关系的要件。对李某要求该公司支付工资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仲裁委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驳回了李某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0年10月至2021年5月拖欠的部分工资43089.5元的请求。


  仲裁员点评


  上下游关系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张佳鹏:


  本案焦点是网上平台推广人员的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本案与前述案件类型有部分相似(都依托于网上平台),但也有很大差异。前述案件,服务人员直接依托平台提供服务,而服务类型与平台提供的服务类型高度一致,也正是因为这一点,才引发双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的争论;而本案,申请人李某从事的是网上平台的推广,这一行为的直接获益者也是平台提供商,基于此,申请人的劳动关系第一考虑对象是平台提供商,他们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呢,结论是也并不一定。


  申请人是从被申请人处获得的推广链接,而非由平台提供商直接管理组织的官方推广人员。申请人明显不受平台管理,因此双方的劳动关系难以成立。假设一下,如果申请人是由平台直接管理的推广人员,比如在平台管理下制定推广提成政策,核算提成,维护推广系统等,一般可以认为和平台构成劳动关系。


  再考虑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关系,他们之间构成劳动关系可能性如何呢?从本案事实来看,李某从该公司处获得推广链接、二维码等,之后的行动完全自主,被申请人并未干涉,只是因为在推广业务链中,该公司处于上游,其可以向下游提供信息,工作指导,而下游同样也可以再发展下线,必然也会向下线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指导,上游向下游提供的信息和指导并不能认为是劳动管理,只是为了让下游更好的推广,上游获得相应附带提成差价而已。由此可见,他们二者之间的身份性质并无不同,应当属于合作关系。


  回顾一下网约车、外卖骑手案件和本案,在裁判过程中,都有很多辅助论证,但核心要点都在于劳动管理的人身依附性。这也是劳动关系区别于其他关系和核心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