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分站

您现在的位置:高校招聘网 > 新闻资讯 > 政策法规 > 内容

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必须征得单独同意
来源:工人日报 日期:2021-07-29 浏览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处理自然人人脸信息,必须征得自然人或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对于违反单独同意,或强迫、变相强迫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的,构成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近年来,一些经营者滥用人脸识别技术侵害自然人合法权益的事件频发,引发社会普遍关注和担忧。《规定》明确了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行为的认定。针对今年“3·15晚会”所曝光的线下门店在经营场所滥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辨识、人脸分析等行为,以及社会反映强烈的几类典型行为,均予以列举,并明确界定为侵权行为。


  当前部分小区物业强制要求居民录入人脸信息,并将人脸识别作为出入小区的唯一验证方式,质疑声较大。为此,《规定》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这一规定,小区物业在使用人脸识别门禁系统录入人脸信息时,应当征得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同意。”最高法研究室副主任郭锋说,“对于不同意的,小区物业应当提供替代性验证方式,不得侵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人格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一段时间以来,部分移动应用程序(APP)通过一揽子授权、与其他授权捆绑、不点击同意就不提供服务等方式强制索取非必要个人信息的问题比较突出。对此,最高法研究室民事处处长陈龙业介绍,《规定》引入单独同意规则,即信息处理者在征得个人同意时,必须就人脸信息处理活动单独取得个人的同意,不能通过一揽子告知同意等方式征得个人同意。


  此外,《规定》还明确了强迫同意无效规则。对于信息处理者采取“与其他授权捆绑”“不点击同意就不提供服务”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的,信息处理者据此认为其已征得相应同意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规定不仅适用于线上应用,对于需要告知同意的线下场景也同样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