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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职业病风险岗位,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来源:四川工人日报 日期:2021-07-30 浏览

  7月27日,今年28岁的小何来电咨询称,2018年6月9日,他与某煤矿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今年6月10日合同到期。合同到期后第二天,公司立即终止了小何的劳动合同。小何认为自己从事的工作容易对身体造成影响,公司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回复小何说,劳动合同届满公司有权终止劳动合同。小何对此感到疑惑,他问:有职业病风险的岗位,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能否立即终止劳动合同?


  针对小何的疑惑,四川省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四川乾盾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红律师指出:一般情况下公司确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但是第四十五条也规定了例外:劳动合同期满,有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也明确规定了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通过小何的自诉,得知其工作时常接触粉尘,有引起职业病的风险。因此,在小何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时不能终止劳动关系,公司在合同期满后立即终止劳动关系的做法是错误的。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先为员工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根据检查结论对《劳动合同》进行处理。检查后没有职业病的才能与之终止劳动合同,检查后有职业病的应该按照《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和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即: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保留劳动人事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关待遇;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保留劳动人事关系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