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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收入证明要求支付拖欠工资,法院咋判
来源:工人日报 日期:2021-08-11 浏览

  上海某包装公司员工毛某在因工受伤后,拿着该公司开具的收入证明要求公司按照收入证明所载工资标准支付其拖欠工资。该公司不仅没有满足其要求,还将其起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却没有对该收入证明予以采信,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案情回顾】


  毛某在上海奉贤一家包装公司(以下简称包装公司)注塑车间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间为办理信用卡所需,公司两度为毛某开具了收入证明,第一次为2019年6月30日,收入证明载明:“兹由包装公司员工毛某,在本公司工作上班,每天工作8小时,底薪工资为6000元,实际每天工作12小时,于2019年1月2日至2019年6月30日,在公司负责注塑全面工作。特此证明。”


  后2019年7月2日,公司因毛某请求又开具一份收入证明,载明:“兹由包装公司,证明毛某,男,在本公司上班,8小时,底薪为6000元,加班另计,实际上班每天12小时。从2019年1月2日至2019年7月2日,8小时双休,注塑工作。”当晚,毛某在工作时受伤,之后未再至包装公司处工作。


  7月24日,毛某拿着这两份收入证明向奉贤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包装公司支付2019年1月2日至7月8日的工资7000元及平时延时及周末加班工资73000元。


  区仲裁委采信收入证明记载的工资标准及入职时间,裁令包装公司支付毛某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7月2日的工资6551.72元,同时支付毛某平时延时及周末加班工资33646.55元。包装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奉贤法院)。


  【庭审过程】


  本案中,双方对毛某的工资标准都提供了证据加以证明,毛某提供了收入证明,包装公司提供了银行交易明细,双方均认可对方证据的真实性,裁判的关键在于审查谁的证据证明力较大。结合庭审中双方的陈述,毛某对于工资交付方式、银行账单等均未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包装公司提供的考勤记录、工资转账凭证,能形成一一对应,而对于其出具的收入证明,也能给出合理的解释。因此一审及二审法院均采信了包装公司的证据。


  【审判结果】


  根据查明的事实,上海奉贤法院确认毛某的入职时间为2019年3月21日,工资标准为18元/小时,并据此判决包装公司支付毛某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7月2日工资5805元、延时及双休日加班工资差额7632元。


  判决后,毛某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已经生效。


  【以案说法】


  本案系一起因用人单位虚开收入证明反被员工起诉的典型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的工资标准与其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息息相关。本案中,正是由于包装公司出具的收入证明,导致毛某的工资标准认定难度加大。


  主审法官刘雅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对劳动报酬作出书面约定,导致纠纷发生时工资标准难以认定。虚假收入证明不仅扰乱社会和法律秩序,同时也会使出具证明的单位自身利益受损。用人单位一定要增强法律风险意识,防止“好心办坏事”,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