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现行劳动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企业应当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都是按照民事法律调整。
近些年来,随着平台经济的迅速发展,出现了大量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其中有部分劳动者工作有较大的自主性,比如说可自主决定是否上线和接单等。但其提供劳动的过程,要遵守平台企业确定的算法和劳动规则,并受其管理。这些劳动者与平台企业之间不完全符合确认劳动关系的情形,双方之间也不是完全平等的民事关系,平台企业应当合理承担维护劳动者权益的相应责任。
为了切实保障这部分劳动者权益《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完善了相关制度,补齐劳动者权益保障短板。
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劳动报酬支付和休息制度
明确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最低工资制度保障范围,企业要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通过推动行业明确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科学确定劳动者的工作量和劳动强度,合理确定休息办法。
2、明确企业不得制定 损害劳动者安全健康的考核指标
对企业制定修订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要充分听取工会和劳动者代表意见建议,并公示告知劳动者。
3、强化了职业伤害保障 明确要开展相应的试点
此外,在公平就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以及城乡居民保险等方面也提出相应意见。这些规定合理界定了平台企业的相应责任,加强了这部分劳动者权益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