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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违法收取安全互助金,辞职员工有权获得经济补偿
来源:劳动午报 日期:2021-10-19 浏览

  2015年9月,许文平入职某客运公司,专业从事客运驾驶工作。客运公司分两次收取其安全互助金11000元和9000元。根据公司制度,驾驶员需交纳安全互助金2万元,安全互助金由参加互助的行车事故当事人暂借用于事故处理,离开公司或退休时该互助金无息退还本人。


  2020年8月2日,许文平向客运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我在公司担任客运驾驶员,在职期间本人任劳任怨,但公司不能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强行收取本人安全互助金20000元。就此,本人曾在网上信访该事项,而公司毫无根据回复本人,并违法对本人实施停班待岗,且美其名曰‘学习’。鉴于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严重损害了本人合法权益,本人依法向公司书面提出辞职,双方之间劳动关系于2020年8月2日解除。”


  客运公司收到许文平邮寄的通知书后,于2020年8月3日出具《解除许文平劳动合同证明》,其主要内容是:因许文平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20年8月3日正式解除。


  此后,许文平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公司向其支付:1.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51450.4元;2.返还安全互助金20000元及利息12300元。该利息计算按照年息6%,计算到2020年11月23日。


  经审理,仲裁机构裁决公司在十五日内退还许文平安全互助金20000元,驳回其他仲裁请求。


  【法院判决】


  许文平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决,在法定期限内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客运公司依据内部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向驾驶员收取安全互助金,该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故对许文平以公司违规收取安全互助金等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主张,应当予以支持。


  经核算,经济补偿金的起算时间为2015年9月,结合许文平离职前一年的月平均工资为4377元,其应得经济补偿金为26262元。对于许文平主张的经济赔偿金请求,因本案系许文平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存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不符合支付经济赔偿金的法定情形,故对于其主张的经济赔偿金,一审法院认为其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许文平主张的返还安全互助金20000元及利息12300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而客运公司依据内部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向许文平收取安全互助金,其行为性质属于企业为规避风险,将其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转嫁给劳动者,因此,一审法院对于许文平要求客运公司返还安全互助金2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不过,许文平主张按年息6%计算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经查,客运公司向许文平收取该安全互助金无投资经营目的,利息可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1.客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许文平安全互助金20000元及利息;2.客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许文平经济补偿金26262元。


  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二审法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正当,故于2021年10月14日终审判决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本法第三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上述规定,法院判令公司向许文平返还安全互助金及利息、支付经济补偿金是正确的,符合相关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