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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不服工龄认定,法院判社保部门未尽责应予撤销
来源:工人日报 日期:2021-10-21 浏览

       近日,北京市二中院对近年审结的养老保险类行政案件进行专题调研。调研发现,养老保险类行政案件产生纠纷的原因有,个人原始档案留存和保管不当,个人举证难度大,政策性文件适用有难度,相关政策宣传解读不到位。


  由某于2017年5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016年11月,由某所在单位向某省人社厅提出退休申请,某省人社厅先后于2018年3月作出《某省企业职工退休条件审批表》,审查确认由某的参加工作时间为1978年12月,退休时间为2017年5月。由某对参加工作时间及相应工龄的认定不服,向某部申请行政复议,某部的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某省人社厅对于由某的工龄认定。由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案涉退休审批表中对其参加工作时间及工龄的认定,撤销行政复议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适用原始档案审查原则时,应当充分考虑客观因素,履行审慎调查、认定职责。该省人社厅未能充分考虑由某的工作时间久远、档案管理条件受限等客观历史因素,未能对由某提交的证明材料审慎核查。故对该省人社厅所作认定依法予以撤销。


  北京市二中院建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养老保险资格和待遇,及时完善政策性文件,加强对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