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分站

您现在的位置:高校招聘网 > 新闻资讯 > 求职指南 > 内容

续订合同时期限缩短,算降低原约定条件吗?
来源:劳动午报 日期:2021-11-23 浏览

  编辑同志:


  王某的2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我公司根据需要在岗位、工资等各方面劳动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提出续订1年期的劳动合同,可王某认为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前劳动合同,实际上是降低了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因此不准备续订。


  请问:如何认定“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如果因王某拒绝续订而导致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公司应否给予他经济补偿?


  赵晓波读者: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而对于“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判定,需要对新的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原劳动合同条款或履行情况作比较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作比较分析时一般应当从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方面进行,主要包括:1、劳动报酬的标准和社会保险待遇是否被降低;2、调整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是否增加了劳动者额外的劳动负担;3、是否增加了劳动者应履行的义务,增加劳动者应尽的法定义务除外;4、是否减少了劳动者的权利或权益;5、是否对劳动者作出了更加严苛的约束性规定。


  对于劳动合同期限,也应当纳入对比条件之列,主要理由包括:第一,期限是劳动合同的一个必备条款和主要内容,应当属于劳动合同的约定条件之一;第二,实践中,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时因提出增加劳动合同期限而引发劳动争议的,劳动仲裁委和法院均认定为这属于提高了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进而裁决驳回劳动者有关支付经济补偿的请求。由此推之,缩短劳动合同期限则应视为降低了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第三,一些省市出台的规定对此未予明确,而有些省市作了明确规定。例如,浙江省高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印发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四)》中指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所规定的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该条件应做广义解释,即包括期限、岗位、地点等。


  本案中,你公司提出与王某续订1年期劳动合同,该期限短于前份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认定为降低了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由此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应当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