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浙江工人日报消息,2021年4月,小李入职湖州一家健身器材公司,岗位为区域销售经理,双方签订为期3年的合同,约定试用期为4个月。6月,公司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原因是小李没有达到公司的季度营销目标。小李认为公司在招聘广告中并没有列明录用条件,劳动合同也没有明确具体的职务说明书,同时,公司也没有向小李说明岗位要求及试用期条件。公司人事部经理答复小李说,当时招聘信息是通过网络形式发布的,对岗位销售有明确的要求。双方就此产生纠纷,协商未果后,小李找到湖州市职工服务中心咨询。
湖州市职工服务中心(湖州市总工会职工维权帮扶中心)工作人员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这项权利的行使是有条件的,即用人单位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具体到不符合哪一条录用条件,举证责任在于单位。“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试用期职工,至少要具备以下四个法律要件:一是用人单位有合法具体明确的录用条件;二是录用条件要事先公示或告知;三是不符合录用条件须有证据证明;四是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须在试用期内。
本案例中,首先,从公司的录用通知单看,并没有提到职务说明、任职资格等录用条件,通知单上也没有小李签名确认。其次,从劳动合同看,双方仅约定了小李的岗位,没有明确岗位职责及责任目标,也没有将小李需完成企业季度营销目标作为试用期条件写入合同。最后,招聘广告是以网络形式发布的,该证据证明力不强,因为网络招聘岗位职责,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而其他招聘渠道的取证又是非常困难的。因此,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涉嫌违法解除,需要向小李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经济补偿金。
湖州市职工服务中心(湖州市总工会职工维权帮扶中心)工作人员提示:劳动合同法以及地方的法规对试用期解聘作了明确的限定。只有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企业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否则视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被用人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合同,或是用人单位只打算短期内使用,以完成某项特定的任务却没有和劳动者言明,造成劳动者的损失,劳动者是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诉的。
供稿:湖州市职工服务中心(湖州市总工会职工维权帮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