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我于2021年3月入职某器械销售公司,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3800元(包含加班费),依法享受五险一金待遇,工作时间为早9点至晚18点。2021年10月,我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我认为即使按照公司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认定我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工资,该器械销售公司也未向我足额支付加班费,故我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差额。该汽车销售公司虽认可我加班的事实,但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月工资中已含加班费为由拒绝支付。请问律师,我能否要求该器械销售公司支付我加班费差额?读者钱先生
【律师解答】
包薪制是指在劳动合同中打包约定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费的一种工资分配方式,在部分加班安排较多且时间相对固定的行业中比较普遍。
您咨询的问题其争议焦点在于,该器械销售公司与您约定实行包薪制,是否还需要依法支付您加班费差额。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及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并与劳动者进行相应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关于最低工资保障、加班费支付标准的规定。也就是说,您所供职的器械销售公司可以与您自主约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结合您的情况,根据您实际工作时间折算,按照公司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认定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工资,并以此为基数核算加班费,如果超出了您的3800元的约定月工资,则表明该器械销售公司未依法足额支付您加班费,其应当支付您加班费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