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这样一起民事判决,大连某建筑装饰公司给付张迪拖欠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共计2.8万余元。
审判长于晓梅明确表示,用人单位没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且欠薪,导致劳动者被迫离职,既要赔偿二倍工资差额,还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50岁的张迪老家在辽宁省朝阳市农村。2021年4月27日,张迪入职大连一家建筑装饰公司,岗位为设计师。据她介绍,双方约定每月基本工资5000元,客户设计费的50%归她所有。如果客户认可设计并成功与公司签订装修合同,公司再依照履行合同金额的3%~5%给予额外报酬。
入职后,张迪为公司签订了三个订单,但公司未按约定足额给付张迪设计费和履行装修合同提成,且迟迟没和她签订劳动合同,也没缴纳社会保险。
2021年9月20日,无奈之下,张迪通过微信向公司经理提出辞职,并委托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金海、梁照强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公司给付任职期间提成、拖欠工资、双倍工资差额和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
2021年12月9日,大连市沙河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支付拖欠工资6574.1元、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9727.43元和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2575.13元。关于提成,由于双方无书面约定,且公司予以否认,故无法认定。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原判。2022年4月8日,建筑装饰公司上诉至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庭审中,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坤表示,因前行政部于萍工作失职,致使张迪入职手续迟迟未办理。2021年9月18日,企业想与张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张迪没有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等材料。原审法院没有考虑疫情下中小企业这几年的艰难,让企业赔偿不公平。
于晓梅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是没签书面劳动合同,企业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后,是否还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依法签订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企业想签订的时间已经超出一个月限期,工作人员失职后果应由企业承担;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企业没缴纳社会保险,张迪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申请经济补偿金。
王金海提醒,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资双方都受损失。如果签了,张迪主张的设计费、履行装修合同提成均可以写入,有利于保护她的合法权益;建筑装饰公司也就不会在张迪提出辞职时承担赔偿。此外,企业以受疫情影响为理由不签书面劳动合同是不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