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南方工报消息,近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计划生育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和特别扶助,包括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
《办法》明确,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中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可同时享受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对象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医疗救助等社会救助时,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
其中,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按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按每人每月1100元的标准发放,独生子女伤病残的家庭,按每人每月780元的标准发放。
《办法》对可参照申领奖励金、特别扶助金的情况作出了具体规定。
其中,2015年12月31日以前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广州市户籍居民,可以申领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一)符合生育政策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子女(该子女没有同胞兄弟姐妹或者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兄弟姐妹)的夫妻;(二)终身没有生育只在婚后依法收养了一个子女的夫妻。
2015年12月31日以前,符合生育政策且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广州市户籍居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夫妻,可以申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二)女方年满49周岁;(三)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后未再生育(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