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南方工报消息,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可以用签名章代替手写签名吗?广州一家广告公司人事就因未分清员工签名章和签名的细微差别,险些让公司赔偿16万元。
劳动合同签名成签名章 员工索二倍工资差额获仲裁支持
黄某于2019年5月经由朋友介绍入职广州一间广告公司担任创意总监,月薪为1.5万元。
2020年6月,该公司对黄某作出劝退处理,理由是黄某上班时间接私单,本职工作效率低下,管理团队出现问题,导致团队成员频繁对其投诉。同时,黄某还经常迟到早退,严重耽误工作。经公司多次警告,黄某仍未改正。
黄某当时虽签字同意离职,但在一个月后,向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5万元以及2020年2月、3月、6月的工资差额1.3万余元。
此外,黄某还主张,在职期间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6.5万元。对于黄某这一主张,公司予以否认,并当庭提交了落款处有黄某签名的《员工聘用合同》,以证实公司在黄某入职当日就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黄某以该签名不是其本人所签为由不确认,并提出对合同最后的签名形成方式申请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令公司方大感意外:《员工聘用合同》落款处的确不是黄某亲笔书写签名,而是签名章盖印形成。
劳动仲裁委据此裁决公司向黄某支付2019年6月至2020年5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约15.8万元,并支持了黄某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主张,同时推定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系公司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裁决公司支付黄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25万元。
单位称签名章系员工自行制作 法院判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仲裁后,双方均不服,起诉至法院。
黄某的诉求和其仲裁申请基本一致,公司则诉请无需向黄某支付任何工资差额和赔偿金,尤其是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公司坚称,不存在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动机和机会,而黄某却是故意加盖图章来代替签名,以此达到逃避签订劳动合同牟取高额赔偿的目的。
公司方表示,在黄某入职当天,公司就将《员工聘用合同》等文件交予黄某,但黄某拒绝当面签订,声称看完没问题才签。两日后,黄某才把其签署的《员工聘用合同》及其他相关配套文件交回给公司。公司人事看过材料没有留意签名是否黄某本人签写,就将材料直接扫描存档。
“两天的时间里,黄某作为创意总监,非常熟悉设计制图的制作,有能力、条件和动机制作一个假签名的图章。”公司方表示,自黄某入职起单位就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建立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不签订劳动合同对公司没有丝毫好处,而黄某却是最大受益人。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在黄某入职时已提供《员工聘用合同》给黄某签订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一是《员工面试信息登记表》中黄某的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期限、工资标准与《员工聘用合同》记载相符,反映黄某与公司对劳动合同关系的必要条款具有合意;二是黄某自始至离职时一直未向公司提出劳动材料中缺少了劳动合同,或提出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此事实相对于黄某曾在多家企业工作并与部分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仲裁的工作职业经历,明显不合常理;三是公司自黄某入职时起已为其缴纳社保,并已提供劳动材料给黄某签署,不具有逃避已与黄某合意确立劳动关系的意图和必要;四是黄某的签名与《员工聘用合同》的签名章,在外观形式上高度相似,公司仅外观常规查看不能发现该签名并非直接书写形成具有合理性。
根据上述事实认定,法院判决黄某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5.8万元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同时判决黄某负担鉴定费、判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和工资差额。
黄某不服,上诉至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近日,该判决已生效。
律师说法
伪造签名“劳动碰瓷”涉嫌构成犯罪
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高新会表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该规定旨在对用工不规范单位作出惩罚性民事赔偿,以督促用人单位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高新会说,但实践中,面对“双倍工资”的高额利益诱惑,却有少数“劳动碰瓷”者通过伪造签名逃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后又主动提起诉讼,以达到获赔二倍工资的不法目的。本案中,劳动者明知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却借故不签,以签名章替代手写签名,企图以此获得不正当利益,不仅违背民法和劳动法的诚实信用原则,还破坏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如果以此恶意牟利既遂和未遂数额巨大的,还涉嫌构成犯罪,值得警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