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签、倒签、补签书面劳动合同是三种不同的合同签订情形。对于以这些方式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人们的认识并不一致。那么,究竟应如何认定此类劳动合同的效力呢?以下3个案例及其评析作出了详细的法律分析。
【案例1】 代签的劳动合同,效力取决于授权或者追认
2022年9月10日,林女士从一家公司离职时,要求公司向她支付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公司反驳称,林女士的同乡肖某已代理林女士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在林女士没有委托肖某代签、事后又不认可肖某代签行为的情况下,肖某代签的书面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呢?
【点评】
肖某代签的书面劳动合同不生效,公司应当依法向林女士支付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分别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与之对应,由他人代签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是否经过被代理的劳动者授权或者追认。如果经过授权或者追认,则劳动合同发生效力。反之,则对被代理的劳动者不发生效力,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案例2】倒签的劳动合同,效力取决于双方意思自治
管先生入职一家公司8个月后,公司才提出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要求将落款时间写到管先生入职那一天。管先生对此没有异议,并签名认可。该书面劳动合同对管先生是否有效?管先生还能索要为期7个月的二倍工资吗?
【点评】
案涉书面劳动合同有效,管先生不能索要为期7个月的二倍工资。
这里涉及到倒签劳动合同问题,指的是用人单位未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者提供一段时间劳动之后,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的期限覆盖合同签订之前的期间,落款时间为劳动关系建立之初。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该规定表明,如果倒签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共识,只要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该合同就是有效的。
不过,《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由于倒签劳动合同不能否定未及时签订合同的事实,用人单位应该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
【案例3】补签的劳动合同,效力取决于双方协商一致
钟女士是在2022年1月15日入职的。2022年7月15日,公司提出与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22年1月15日起两年,落款时间为2022年7月15日。钟女士在合同上签名认可。那么,该书面劳动合同是否有效?钟女士能否索要为期5个月的二倍工资?
【点评】
案涉书面劳动合同有效,钟女士可以索要为期5个月的二倍工资。
本案涉及到补签劳动合同问题,与倒签劳动合同相比,二者都是发生在劳动者提供一段时间劳动之后,而劳动合同的期限都覆盖未签合同的阶段。二者的区别在于:补签劳动合同的落款时间为合同实际签订日期,倒签劳动合同的落款时间为合同实际签订日之前。
如果补签劳动合同是在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达成的一致,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该合同就是有效的。
但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该规定表明,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仅必须及时补签,还不能免除支付二倍工资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