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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餐店员被临时安排送外卖工资怎么算
来源:工人日报 日期:2022-10-20 浏览

         读者来信


         编辑您好!


         我是一家快餐店工作人员,负责接单和派送外卖,国庆期间单位安排我值班,在人手不够的时候,我也要临时出去送外卖。外卖小哥是按照“送单”数量来计报酬,我平常则是领固定工资,像我国庆假期遇到的这种情况,工资福利该如何计算呢?


         比较复杂的是,平常上班我们都是8小时工作制,国庆值班则是10小时。那么,比平常多出来的2小时,我能要求老板支付报酬吗?


         重庆 刘先生


         为您释疑


         刘先生您好!


         首先,我们要明确,值班和加班是有区别的。两者虽然都是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延长,也都要经过一定的批准手续,但确实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值班是指用人单位为临时负责接听、看门、防火、防盗或为处理突发事件、紧急公务处理等原因,安排本单位有关人员在夜间、公休日、法定休假日等非工作时间内轮流进行的值班,它不是为直接完成生产任务安排的加班。而加班是指劳动者在原来的工作岗位,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外从事原来的工作。认定加班还是值班,主要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者是否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是否有一定的休息时间。


         按您所描述的情况来看,您在国庆期间的工作性质不属于值班,而是加班。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节假日加班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工单位发放节假日加班工资。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如您在10月1日~3日工作,属于法定休假日加班,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不能以安排补休形式替代加班工资);如您在10月4日~7日工作,属于休息日加班,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可以以补休形式替代加班工资)。您可以根据加班事实和劳动法的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