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2022年9月,我入职公司后担任客户部副经理职务,双方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6个月。由于我的工作岗位涉及客户资源等商业秘密,公司还跟我签了一份竞业限制协议。该协议内容主要有:我在离职后2年内不得在本地区经营、参与任何与该公司形成竞争关系或者有相似业务的活动;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公司每月向我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4500元;我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当向公司支付违约金8万元。然而,在入职2个月后,公司就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将我辞退。
我在离职后一直遵守竞业限制约定,而公司却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当我去索要时,公司竟然说:“你工作时间短,还未接触到商业秘密,无需遵守竞业限制协议,未支付经济补偿已说明解除了竞业限制协议。”
请问:公司的这种说法对吗?
欧向晖读者: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此外,《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本案中,公司与你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对你们双方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至于你在该公司工作时间的长短,是否已接触到商业秘密,公司是否已按约定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这均不会影响竞业限制协议的有效性。因此,在竞业限制协议未被解除之前,你一直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是明智的做法。
如果公司认为不需要你遵守竞业限制协议,那就应当及时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告知你解除竞业限制,该通知送达你时即发生法律效力,或者通过仲裁和诉讼途径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然而,由于公司并没有及时行使解除权,故理当按照约定向你按月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该公司与你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你还可以请求其按当时约定的标准,额外支付3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