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正值高校毕业生求职季,而在现实中会有一些用人单位利用毕业生刚走出校门、缺乏社会经验及迫切就业的心理,在介绍就业或聘用过程中耍花招、设骗局侵害毕业生合法权益。以下案例为高校毕业生在求职应聘时理性规避4种陷阱提供借鉴。
【陷阱1】 以介绍工作为名,收取各种名目费用
小王在求职时,通过网上交流找到了某中介公司。该中介公司邀他面谈,并提供了一个岗位,但同时告知他需要交200元服务费和398元建档费。“因为对找工作没经验,就按照对方说的缴了费。”小王说,交费后工作也未得到落实,再联系该中介公司,对方不作任何回复,他才意识到被骗。
【点评】
人社部制定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对求职时的收费问题作了以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就业服务活动时,不得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设立职业中介机构须领取职业中介许可证,并明示收费标准,禁止向劳动者收取押金,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的,应当退还中介服务费。因此,正规的中介机构是不会乱收费的。本案中,小王遇到中介机构很可能是“黑中介”。即使其不属于“黑中介”,针对小王遇到的情况,他也可以投诉,由人社局依法进行查处。
结合小王的遭遇,提醒高校毕业生在求职时应学会识别黑中介、避开乱收费。同时,要优先选择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具有《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社会中介机构。当遇到收取建档费、报名费、押金等情况的时候,或者面试地点不在用人单位的,应该提高警惕,谨防被骗。
【陷阱2】承诺高薪待遇,让求职者背负“培训贷”
小肖向招聘网站投递求职简历的第3天,收到一家公司的面试通知。在面试中,主考官把大部分时间都用在“洗脑”上,宣称公司规模强大,旗下有许多子公司,还和多家知名企业有合作。最后对小肖说,你已被录取了,但你缺乏工作经验和技能,需参加岗前培训。为了防止你培训后就跳槽需要支付培训费用,你只要完成付费21800元就能上岗,每月能拿到不低于1万元的高薪。如果没钱,公司可提供“培训贷”,以后用工资偿还。
听了这番说辞后,小肖心动了,就向公司指定的借贷机构贷了款。小肖经培训后上岗没几天,公司就以其工作能力太差为由,将其辞退,所谓的高薪工作泡汤了。可是,他的手机却不停地收到提醒其按月还贷、否则要付高额违约金的信息。这让小肖苦不堪言。
【点评】
岗前培训属于职业培训的一种。根据《劳动法》《职业教育法》规定,劳动者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开展职业培训不仅是企业的法定义务,而且培训费用应当由企业承担,不能让劳动者买单。因此,当用人单位声称要收取数额较大的岗前培训费,甚至还热情地帮助你从借贷机构贷款,那就要当心是个骗局了。一旦发现被骗,应当立即向劳动部门、公安部门报案。
另外,针对所背负的还贷包袱,应当及时行使撤销权。《民法典》第149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也就是说,如果贷款机构与招聘单位或培训机构串通一气,发放“培训贷”的,借款者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借款合同。
本案提示高校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须调整心态,理性求职,提高防范意识,慎重签署贷款协议或含有贷款内容的培训协议,不要被高薪工作蒙蔽了双眼,防止背负高额“培训贷”。
【陷阱3】合同签订不规范,维权之时陷困境
小孟在校期间与学校、甲公司签订了三方协议,办理离校手续后按甲公司录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办理了入职手续。可是,甲公司迟迟不提签劳动合同的事。小孟有些急了,就找到人力资源部门询问。对方回复说有入职通知书、三方协议等书面约定,签不签书面劳动合同并不重要。果真如此吗?
【点评】
三方协议、入职通知书不能代替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直接证据,是约定工资、岗位等条款的必要载体。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且应当载明双方基本信息、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必备条款。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一份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往往能成为劳动者维权的有效“武器”。
实践中,有些单位为逃避法定义务,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合同内容相对简单,缺少工资、劳动条件、休息休假等具体内容;有的以少缴税费为由,让劳动者签两份不同薪金的“阴阳合同”。面对这些不规范的做法,劳动者应当立即要求纠正或者向劳动部门投诉。如果忍气吞声,等到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才来维权,往往会因无劳动合同或合同不规范而变得异常艰难。
通过本案,提醒高校毕业生应当强化合同意识,入职时不仅要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且要注意审查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是否齐全,内容是否明确。与此同时,还应索要一份劳动合同书留存,以免陷入维权困境。
【陷阱4】滥用试用期试用权,入职之后多劳少得
小茹刚拿到毕业证没2天,就接到一家公司的入职邀请函,让其到公司面谈。公司在向小茹介绍其规模、业绩、发展前景、工资和福利如何美好之后,说可以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让小茹心动了。在签劳动合同时,公司又提出必须先试用9个月。
小茹心想只要将来工作稳定,试用期长点无所谓。谁知9个月的试用期快满时,小茹被辞退,原因是她不符合录用条件。后来,小茹了解到,近两年有十几名大学毕业生在该公司都有如此遭遇。
【点评】
法律对约定试用期的时长和次数有明确限制。《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由此来看,不仅试用期长短必须在法定范围内约定,用人单位对所约定的试用期既不得延长,也不能重复约定。实践中,少数单位故意约定超长试用期,或者以再给劳动者一次机会为由延长试用期,在试用期即将届满前突然予以辞退,这种滥用试用权的行为,实际上是在欺骗劳动者。
高校毕业生如果遇到超长约定试用期且已经履行完毕的,应学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即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3条规定,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对于随意延长试用期或者重复约定试用期这种行为,可主张该约定无效并享受正式工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