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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后被新东家无正当理由取消录用
来源:法治日报 日期:2023-07-27 浏览

          张女士遇到了一件烦心事,明明收到新东家的录用通知书后辞了职,却遭遇新东家反悔,陷入“前不着村后不着店”的尴尬局面。


          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劳动合同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依法认定新东家有违诚信,应承担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责任,为权益受到损害的劳动者“撑腰”。


          【案情回顾】


          本案中,想要跳槽的张女士与某公司协商确定担任财务经理职务,新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张女士发送了录用通知书,内容包含入职岗位、薪酬待遇、报到时间等,同时要求张女士报到时提供上家离职证明等材料,并具明:“此录用通知经您签字,并由公司确认后正式生效。”


          张女士回复邮件“收到”后于第二日向老东家提交辞职报告并办理了离职手续。但当张女士前往新公司报到时,新公司却突然反悔表示不予录用。“被失业”的张女士以新公司有违诚信,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为由将其诉至宝山区法院。


          庭审中,被告公司辩称录用通知未经张女士签字故未生效,且该通知只是要约邀请,双方并未形成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缔约过程中,相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劳动者一方处于弱势,其所承担的风险远高于用人单位,故用人单位更应履行谨慎义务。根据案件中用人单位发出的录用通知书,足以认定双方就希望建立劳动关系达成一致意见,张女士有理由相信新公司将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并因此从上家辞职。现公司无正当理由取消录用有违诚信,应承担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结合张女士此前收入水平、另寻工作的合理时间以及被告的过错程度等因素,依法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张女士2万元。


          【法官说法】


          “企业发出录用通知时应履行审慎义务。”宝山区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李丝丹分析称,劳动关系的建立是劳资双方相互选择的结果,双方均享有缔约自由。但在缔约过程中,企业相较于劳动者处于明显优势地位,故更应履行谨慎义务。企业要在对求职者的相应资质、岗位匹配度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后,谨慎作出录用决定;一旦发出录用通知,就应当重承诺、守约定。


          与此同时,李丝丹建议,劳动者应注意留存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劳动者在辞职跳槽前,应与新公司就录用意向、就职时间、工资待遇等情况进行确认,增强证据保存的意识,对录取通知书、磋商记录等证据注意留存。此外,如劳动者主张赔偿为签订劳动合同产生的实际费用(如交通费等),应留存好实际支出的票据;如劳动者主张机会成本损失的,则应当提供其他用人单位发来的入职通知书等证据,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诚实、守信方为企业经营长久之计。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诚信,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有机组成,不仅是公民道德的基石,更是企业经营的宝贵财富。劳动者在求职中应秉持诚信,对自身情况如实告知;企业也应注意在缔约过程及履约期间坚持诚信为本,依法经营、合规用工,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如此方能行稳致远。”李丝丹说。


          【专家点评】


          “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在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高级技能大师、中核检修有限公司首席技能专家师延财看来,勤勉工作、诚实劳动是新时代劳动者的基本素养;审慎缔约、诚信经营是企业的立身之本。一些缺乏法律意识的企业,滥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中的优势地位,做出有违法律、道德的行为,损害市场环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师延财指出,在本案中,法院依法认定新东家“事后反悔”之举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不仅有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劳动者遇见的不平事“撑腰”,也为构建良好就业环境贡献法治力量,有助于在全社会营造诚实守信良好风尚,具有十分积极的引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