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否认劳动关系聊天记录成关键证据
日前,经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李某凭借微信聊天记录及通话录音,证明自己与某热力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获得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赔偿。
2022年2月17日到5月13日,李某在某热力公司担任高管邵某的助理。当年5月27日,李某向公司及邵某请求获取劳动报酬未果,遂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承认劳动关系、支付未发放的工资以及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上述请求获得仲裁支持。热力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公司辩称,李某由邵某个人雇佣,双方是劳务合同关系,公司与李某不存在劳动关系。一审中,李某提供了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聊天记录、与邵某的微信谈话录音以及邵某于2022年5月27日出具的加盖公司电子章的劳动合同(简易版)等证据,以证明其作为邵某助理从事公司的相关工作。一审法院判决案涉公司与李某存在劳动关系,应支付李某工资6675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790余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否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李某提供的聊天记录、谈话录音以及劳动合同等证据,均可证实其作为邵某助理,在固定场所从事公司相关工作,其与公司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案涉公司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属于用人单位提供证据的范畴,但其未提交相应证据加以证明,因此对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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