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顾
据相关报道,2017年,江苏一公司以学历造假为由解雇了一名入职近10年的女员工,双方发生劳动争议。
施女士于2006年1月9日入职某公司工作,双方于2014年1月6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施女士的岗位为管理部科长。2015年11月,公司向其毕业院校查询学历情况,却得到该校教务处回复:“档案室存档的高考录取审批表中无此人录取信息,教育部学籍学历平台中无此人学历信息。”
2015年11月17日,公司向公司工会提交《解雇理由通知书》,公司工会表示同意。当日,公司向施女士邮寄《书面警告记录》及《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施女士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2016年3月3日,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79606.67元。公司对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员工以虚假学历证书至公司处应聘,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之后双方虽然签订过数份劳动合同,但欺诈事实始终存在,所签的劳动合同无效,公司解雇合法。二审法院则认为,虚假学历对劳动合同效力的影响应有一个合理期限,公司在员工入职近10年时,以其当初入职时学历虚假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当,2016年11月22日,二审法院判公司赔20万元。
让人想不到的是,时隔近7年后,这个案件竟然发生了“大逆转”,江苏高院于2023年8月4日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了二审判决,支持了公司的解雇决定。
网友声音
此案例经公布后,引起了网友的热烈讨论。
部分网友将眼光聚焦在“学历”和“能力”对于求职的影响上。有网友认为比起学历,能力更能够说明问题,以学历为衡量是否胜任岗位的唯一标准显得不够公平;有的网友则认为学历是“敲门砖”,企业看重求职者的学历没什么不妥。
还有部分网友则聚焦在“学历造假”中的“造假”这一行为上,认为“说谎”“伪造学历”违背了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光凭这一点,就不足以让企业信任。”
对于不同的判决,网友们也是议论纷纷。有的网友支持二审判决,认为工作不应该仅仅看学历,“虚假学历对劳动合同效力的影响应有一个合理期限,否则对劳动者也不公平。”
还有自称是企业HR的网友发声,指出诚信是一切的根本,持假学历应聘是恶意竞争。“一个根本违约的行为,公司没追究她违约责任就够可以的了。”
专家观点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北京道源律师事务所张涛律师表示,企业在招聘录用员工时,对于员工的技能、工作经历、学历、健康状况等具有知情权,如果员工提供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基本情况,可构成民事法律上的“欺诈”。“一般来说,应聘者在招聘入职过程中,为获取该工作机会向企业提供虚假学历,可以认定为‘欺诈’,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张涛律师说。
对企业招聘员工防止学历虚假有关事项,张涛律师也提出了建议。比如,企业应注意在设定岗位学历要求时,不必过分要求高学历,要考虑该岗位的实际情况;企业应当具有证据收集保存意识,如要求员工在提交的学历证书复印件上签字确认,或让员工签署学历真实有效的诚信承诺书等;企业规章制度中,可将提供虚假学历的行为规定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情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