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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前未告知职业病危害 劳动者该如何维权?
来源:劳动午报 日期:2023-09-01 浏览

编辑同志:

某公司网站发表信息招聘技工,我千里迢迢前往应聘,后又返回老家等待录用结果。半个月后,接到公司录用通知时,我又千里迢迢赶往公司报到上班,并订立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我的岗位是熟料冷却工。我上岗后发现该岗位要接触煤矽尘、高温等。之前,我不知道该工种的职业危害,公司也没告知。因此,我便以身体状况不适合为由要求换岗,但被拒绝。公司还说,如果不服从安排,就只能解除劳动合同。我想拍屁股走人,但又不甘心因参加应聘和报到所遭受的差旅费等损失。

请问:我该怎么办?

读者:甘存春

甘存春读者:

首先,该公司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你工作所接触的煤矽尘等已被列入《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公司既未告知也未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

其次,该公司应为你调整岗位,而无权解约。《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就职业病危害履行告知义务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很显然,在你不辞职的情况下,公司应与你协商依法变更劳动合同,即有义务为你调岗。

再次,你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提出以下要求:一是可以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五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用人单位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二是可以要求公司赔偿损失。《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合同无效以及公司赔偿你因参加应聘和报到期间所发生的差旅费等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