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签署离职补偿协议后反悔,还能要求公司追加费用吗?
常律师:
您好!
我2021年入职一家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今年7月,公司与我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答应给我一定的经济补偿。随后,我与公司签署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后双方再无任何未决争议和纠纷。但是,我事后通过咨询了解到,公司支付的经济补偿低于法定计算标准。
请问:我能否要求公司按照法律规定的计算标准予以补足?
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首先,您与公司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约定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次,在签署协议之时,对于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支付事由等是经您与公司协商一致确定的,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您在签署之时遭受欺诈、胁迫或者存在乘人之危的情形,否则该协议的签订应认定为符合您的真实意愿,协议内容有效。
上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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