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们所在公司没有建筑施工资质。为了拓展经营范围,扩大企业盈利,经公司老板多方面协调,具备相应资质的A单位同意公司借用其名义从事建筑施工业务。我们应聘入职时,并不知道公司属于挂靠经营,公司也没有主动向员工告知这件事。2022年9月至今,由于业务萎缩、业绩不佳,公司一直采用少发、缓发工资的方式维持经营。截至目前,已经拖欠我们不少工资。
请问:在公司与A单位互相推诿的情况下,我们该向谁索要欠薪?
读者:陈莉莉等17人
陈莉莉等读者:
你们有权要求公司与A单位共同清偿欠薪。
一方面,公司与A单位的挂靠行为违法。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施工单位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同样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据此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为无效。
本案中,公司没有资质,为获取非法利益,借用A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即通常所说的“挂靠”,无疑与上述法律规定相违背。
另一方面,你们有权要求公司与A单位清偿欠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规定:“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也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据此,公司与A单位对欠薪一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你们可以要求其共同清偿欠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