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员工在多家单位上班,用工主体不明确时,遇上劳动争议纠纷,谁为这样的员工“买单”呢?9月4日,记者从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了解到这样的一起典型案例。
温某琪系刚从校园毕业的大学生。2023年9月18日,温某琪在某招聘平台上向某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投简历,经该公司面试后,于2023年9月18日入职该公司,岗位为人事专员,入职时未签订劳动合同。
2023年10月10日,因某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办公场所租期到期,温某琪被安排至某互联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办公地点办公,并在当日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为某互联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倒签至2023年9月18日。2023年11月13日,温某琪再次被公司安排至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
此外,温某琪自2023年9月18日入职之后,一直通过钉钉软件进行考勤,而钉钉软件上的考勤公司信息为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温某琪实际未在该公司上过班。
自2023年9月18日入职之后,温某琪岗位均为人事专员,工作期间工作均受到某互联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人事主管陈某某安排,工资以现金形式发放,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
2023年11月30日,因公司未依法为温某琪缴纳社会保险费,温某琪向公司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公司未依法支付温某琪法定节假日工资、休息日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2023年12月,温某琪向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请求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向其支付月工资。温某琪接到仲裁委出具的案件受理通知书后,来到四川伟旭律师事务所求助,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了解到温某琪的情况后,律所指导其向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冯钰琪律师承办该案。
接受法律援助指派后,冯钰琪律师与团队张佩茹律师立即投入到代理工作中,因温某琪工作过的地点较多,曾受到不同公司的管理,援助律师团队抓紧时间仔细研判温某琪案件,收集和整理证据,援助律师团队发现温某琪诉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遗漏被申请人与仲裁请求,于是追加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某互联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某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增加温某琪想要主张的法定节假日工资、休息日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求。援助律师及时将申请书提交至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
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受理了该案追加被申请人、增加仲裁请求的申请,并出具了《开庭通知书》,由于温某琪缺乏诉讼经验,援助律师协助其完成证据的整理和提交等庭前准备工作。
庭审前夕,援助律师发现其中一家被申请人公司正在公示注销,援助律师立即赴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销异议,避免了温某琪案债权债务结清之前被申请人公司被注销的风险。
庭审中,某互联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到场答辩,其余被申请人公司未到场。某互联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温某琪自行提出离职,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且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因为其入职时间太短,工作不稳定,希望在温某琪入职三个月后再缴纳社保。此外,该公司认可法定节假日与休息日工作的事实,但认为已经调休,不应当支付加班费用。
援助律师冯钰琪在仲裁庭审中答辩称,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为员工缴纳社保,员工因未依法缴纳社保而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法定节假日加班不能以补休或调休代替支付加班费的义务,休息日加班的应当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支付加班费。
“哪个公司为温某琪承担责任呢?”援助律师认为,虽然温某琪先后被安排至不同的公司工作,又由另外的公司考勤打卡,但应当结合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工作安排等情况分析,温某琪入职后实际均由某互联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其进行劳动管理,应当与某互联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由该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目前,仲裁委采信并在裁决书中直接引用了援助律师的意见,裁决公司向温某琪支付法定节假日工资、休息日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共计4880.2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