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人社厅、农业农村厅、教育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印发《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推动税收优惠政策落地见效。
通知对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税收政策、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税收政策两方面做出了明确要求。
其中,对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和城市低保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按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招用脱贫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并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向参保地县(市、区)人社部门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政策申请表》、与招用重点群体签订的劳动合同。经办机构核实后,于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加盖经办机构公章的《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情况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按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重点群体但未及时申报享受的,可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追溯认定申请,并依法申请退税,追溯认定期限最长为3年(不含申请当年度)。政策不设集中申报期。企业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参保地不一致的,由失业保险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
同时,通知明确了经办机构应重点核实的情况。包括招用人员是否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企业是否与招用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为招用人员缴纳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申请当月重点群体人员在职状态,招用人员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向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