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年人员见习期间 见习单位要按月给予基本生活费
日前,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山东省就业见习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从就业见习工作的组织管理与职责、组织实施、见习单位管理、见习人员管理、补贴发放、监督与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和细化,确保就业见习工作顺利实施。
《细则》指出,就业见习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有见习意愿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均可报名参加;见习期限一般为3至12个月,期间由见习单位按月给予不低于同期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费,并缴纳工伤保险或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细则》细化了就业见习补贴申领的标准和流程,对吸纳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对年度内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及以上的单位,年度内所有完成见习人员的见习补贴标准提高10个百分点(不含剩余期限见习补贴)。
《细则》明确就业见习补贴采取“先支后补”的方式,见习单位可按月、按季度或期满结束后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对上一年度见习留用率达到50%及以上的单位,单位无需提供材料,次年年初将集中一次性发放差额补贴。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细则》规定,符合条件的海外高校留学回国人员、港澳台高校毕业生同等享受就业见习补贴政策。
此外,《细则》还加强了对就业见习的监督和管理,要求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就业见习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度执行、政策落实、见习实效、资金管理等加大监管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