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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离职协议后,公司还能开除违纪员工吗
来源:劳动报 日期:2024-09-19 浏览

         随着电视连续剧《凡人歌》的热播,剧中涉及劳权方面的话题也在引发观众热议。

         剧中美一天公司将营销部副总那伟所在部门“整体优化”,承诺给予那伟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0万元。那伟经过再三权衡后,决定接受离职方案。未料就在准备签署离职协议时,他作为王睿智情人公司法人代表的身份被揭露,导致公司态度突变,转而将那伟按严重违纪开除,“没有一分钱的经济补偿金”。

         对此,同情那伟的观众说:他的运气实在是太差了,哪怕是等他签下离职协议后,公司再发现那件事,他也可以拿到50万元经济补偿。但也有人说:这有什么用啊?即便签署了离职协议,一旦“原形毕露”,公司一样可以撤销协议。你同意哪一种意见呢?

         现实中,法院还真的判决过相关劳动争议案。

         公司与梅女士签署离职协议后又将其开除

         梅女士原在H公司担任商务部销售总监。2021年4月7日,H公司与梅女士签署劳动合同解除协议,该协议载明:“劳动关系自2021年4月7日解除。双方同意并确认,H公司同意支付梅女士离职金100万元,离职金包括工资、加班工资(若有)、补贴(若有)、奖金(若有)等。”

         离职协议签署后,H公司经调查发现梅女士在职期间存在严重违反H公司规章制度、营私舞弊的行为,包括未经公司同意,梅女士在外私自设立武汉A有限公司、南京B有限公司;利用前述公司从事与H公司业务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等。H公司未按协议约定支付梅女士离职金。

         梅女士申请劳动仲裁,要求H公司支付离职金100万元,获得仲裁支持。后H公司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庭审中,H公司诉称,根据劳动合同中的约定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的规定,在发生上述严重违纪的行为时,公司有权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另行支付补偿金或赔偿金,且梅女士存在欺诈行为,并导致其陷入重大误解,故要求撤销该协议中关于离职金的约定。

         梅女士辩称,双方签订的离职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产生约束力。离职金的给付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来履行,劳动者是否违纪应由H公司另案诉讼。梅女士还提交了公证书,证明H公司在2021年3月已发现梅女士存在H公司主张的违纪行为,此后才与梅女士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上海市嘉定区法院判决H公司支付梅女士离职协议约定的离职金100万元。H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号:(2022)沪02民终3722号〕

         认定欺诈和重大误解须符合法定要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H公司主张梅女士存在欺诈行为,并导致其陷入重大误解,故要求撤销离职协议中的离职金条款。

         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H公司主张梅女士在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过程中,未将在职期间的违纪行为向H公司披露,构成欺诈,但并无证据证明系梅女士以欺诈手段诱使H公司签订协议。

         欺诈的构成需要以欺诈者有告知义务为前提。H公司主张梅女士未披露其在职期间的违纪行为,但梅女士本身无此义务,即使存在违纪行为且在协商解除时未主动告知H公司,该行为并不属于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情形。

         所谓重大误解系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做出相应意思表示。

         本案所涉离职协议是H公司主动提出,且协议的内容均是由H公司拟定,不存在因为梅女士的行为而使得H公司签订离职协议的意思表示错误。且约定的补偿金还包含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之外的其他费用,故法院认为H公司在协商解除中并不存在显著的认识缺陷,不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

         综上,H公司要求撤销该协议离职金条款没有依据,故法院不予支持。

         用工双方都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由此看来,假设《凡人歌》中的美一天公司与那伟签署了离职协议,事后即便再发现其严重违纪,要拒不支付那50万元经济补偿金,恐怕也不那么容易了。

         那伟虽然是公司销售部副总,但其日常工作仍受董事长和总经理的监督和管理。公司在决定与那伟协商解约前,完全可以对其在职表现进行全面审查,最后确定是否支付离职经济补偿。

         法律并不禁止公司与违纪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员工是否存在违纪行为与是否与公司达成离职协议,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即便美一天公司知晓那伟有违纪行为,亦无法得出不会与那伟协商签订离职协议的结论。

         实践中,公司明知员工有违纪行为,仍然选择协商解除亦屡见不鲜,甚至还发生过这样的“奇案”:原本一直在裁员的公司,提前告知员工要解除劳动合同,让其另谋出路,因而员工在离职前几天才成立了自己的公司,该公司实际并未经营。但在双方协商解除后,公司竟然主张员工在职期间在外成立公司构成严重违纪,诉请员工返还经济补偿金6479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常理,公司组织框架调解,并非一日之功,员工主张公司在解除劳动关系之日以前就让其另谋出路,更符合日常生活经验。最后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案号:(2019)沪01民终1361号〕

         需强调,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公司要秉持诚实,员工也须恪守承诺。特别是作为公司高管,遵守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是一种法定义务。即便是普通员工违规兼职,公司也可按规章制度处理。

         如离职协议明确要求员工做出无严重违纪行为的承诺,并以此作为协议生效条件;公司又有证据证明其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原因,事后才知晓员工的严重违纪行为,其主张撤销离职协议并不必支付经济补偿的诉请,亦有可能得到法律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