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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确定跨省异地就医差异化结算报销政策
来源:工人日报 日期:2024-09-23 浏览

         为完善异地就医结算,国家医保局、财政部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的通知》,要求加强异地就医备案管理,合理确定异地就医结算报销政策,强化就医地管理,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在加强异地就医备案管理方面,通知要求完善异地就医备案办理流程,跨省异地长期居住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的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可以享受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地方各级医保部门要严格执行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政策,原则上“先备案,后结算”。参保地允许异地就医备案告知承诺和容缺受理的,要明确承诺的具体内容、要求以及违反承诺相应的处理办法,细化办事承诺方式,完善容缺受理服务关键要素,做好事中事后校验核实工作。

         “目前,各统筹地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保基金支撑能力以及分级诊疗制度的要求,对长期居住和临时外出就医等不同的就医类型,确定了差异化结算报销政策。”国家医保局有关负责人表示。

         其中,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少于6个月、参保人异地就医需求多的地区应加强医保基金运行风险防范,及时完善异地就医结算报销政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报销水平应与参保地同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水平保持合理差异。原则上,跨省异地转诊人员和异地急诊抢救人员支付比例降幅在10%左右,非急诊且未转诊的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支付比例的降幅在20%左右。

         通知从加强日常审核、完善费用协查、异地就医费用纳入DRG/DIP管理三方面入手,要求就医地经办机构将异地就医人员纳入本地同质化管理,强化就医地省级医保部门监督指导,做好跨省异地就医费用审核扣款情况的跟踪监测。

         此外,加强异地就医结算对医保基金运行影响监测,有效识别并防范基金安全隐患。异地就医集中地区的医保部门经费保障应适当向异地就医监管工作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