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从福建省住建厅了解到,《福建省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本月起实施。该《办法》突出保租房作为保障性住房的性质和市场化运营管理特点,从房源管理、配租对象、租金管理、租赁合同等方面,明确保租房项目运营阶段的管理要求。
据悉,截至2023年底,福建省累计竣工的保租房超过10万套,配租对象重点面向城区无房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其中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人员。
《办法》要求,发展保租房市、县应当按照“租赁户收入可负担、租赁企业经营可持续”的原则,对保租房租金进行指导和管控,租金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单次收取租金原则上不超3个月,保租房承租人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保租房租金。
同时,发展保租房市、县应当完善租金监测制度,定期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公布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水平。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保租房运营主体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
为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办法》提出,保租房项目产权单位可以通过自行运营管理,或通过联营入股、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专业运营主体实行租赁经营、专业服务等一体化、全过程运营管理。保租房项目退出前,运营主体应提前通知承租人,并妥善处理退租等事宜。
福建各市、县还将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实行保租房项目建设运营全过程多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并建立健全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体系,依法加强对保租房运营活动的信用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分级分类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