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经第十四届云南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别规定》以国务院2012年出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为遵循,坚持“切口小、效果好、特色明”的立法思路和不重复上位法的原则,提出22条规定,在加强女职工“五期”保护力度、构建托育托管服务体系、优化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职责等方面加强对女职工权益维护。
《特别规定》将国家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保护扩展为“五期”呵护,增加了经期、更年期保护。明确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检查时间视为劳动时间;患有重度痛经的女职工,经医疗或者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给予1至2日的休假;女职工因患有产后抑郁症或者更年期综合征症状严重,并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申请减轻劳动量或者调整劳动岗位,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调整。此外,还首次明确了女职工卫生费标准每月不低于三十五元,为我省用人单位发放卫生费提供法律依据。
《特别规定》提出,鼓励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和学校、工会等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托育托管服务。所需经费从用人单位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鼓励社会向托育服务机构进行捐赠,工会组织可以安排适当配套资金。省总工会参与起草《特别规定》的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我省尚未有托育托管方面的立法,本规定能够全面鼓励支持各方主体积极提供托育托管服务,减轻女职工的育儿负担。
《特别规定》从六个方面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一是规定招录(聘)禁止行为,保障女职工的平等就业权;二是规定劳动保护措施,保障女职工的劳动环境安全;三是规定禁忌劳动告知义务,保障女职工身体机能健康;四是规定健康检查制度,明确将乳腺癌、宫颈癌“两癌”筛查纳入体检项目,为女职工健康提供重要保障;五是规定协商议事女职工代表要求,保障女职工的协商议事参与权;六是规定性骚扰防治,保障女职工的人格尊严与良好的工作环境。
《特别规定》还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各级工会、妇女组织等监管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