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7月1日,江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21年7月1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岗位为服务中心项目工程部副科长,月工资为11000元。2021年11月至12月期间,江某存在多次迟到、早退和一次旷工的情形,但公司并未对江某作出任何惩处。
2021年12月30日,公司向江某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决定解除与江某的劳动合同,其中载明因江某多次迟到、早退和旷工,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单方解除。江某遂申请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结果
庭审中,公司主张,根据《员工手册》规定,江某达成严重违纪的程度,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江某则主张,公司在发出解除通知前,从未与其就迟到、早退之情形核对考勤、予以诫勉谈话或警告,而直接书面解除劳动关系,公司的解除行为不符合《员工手册》中对于轻微违纪应先警告再处罚最后解除的规定,系违法解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江某虽经常出现迟到的情况,但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一个月内第三次发生迟到或早退行为属于轻微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口头警告处分;较严重违纪行为中同一事件,两次口头警告,按书面警告处分;两次书面警告属于严重违纪行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针对江某迟到、早退、旷工的行为进行过口头警告和书面警告,而公司在未对江某进行口头或书面警告的情况下,直接以江某多次迟到、早退和旷工为由对其进行解除劳动关系处理,欠缺妥当性、必要性及法益相称性。
因此,公司解除与原告江某的劳动合同缺乏合法性,应该依法支付江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唐毅律师点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一般对于员工的违纪行为会分为轻微违纪行为、较严重违纪行为、严重违纪行为。这三类违纪行为之间会存在层层递进的关系。比如本案中该公司的《员工手册》中对于违纪行为达到一定次数会升级成较为严重的违纪行为。这类设置的初衷也是为了对员工的轻微违纪行为进行一定的警告,使其不要再犯。
本案中,虽然江某存在多次迟到、早退甚至旷工的违纪事实,但公司并未对江某的这些轻微违纪行为按照《员工手册》的规定进行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等处分。没有给江某警示并改正的机会,而是等待江某的迟到早退情形达到多次后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故而被法院认定解除行为欠缺妥当性,也不符合制度规定的程序,故而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对于员工的违纪行为处理还是需要遵循规章制度所规定的程序,层层递进,给员工改正的机会。这也符合创造和谐劳动关系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