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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视具体情况给予患病者平等就业机会
来源:工人日报 日期:2024-10-24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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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些求职者在体检中被查出患有恶性肿瘤、慢性疾病而被用人单位拒录。律师建议进一步完善反就业歧视相关法律法规,将更多的健康状况,如慢性病、已治愈的恶性肿瘤等,纳入平等就业保障范围。

         “没想到面试通过了,体检没通过,不确定以后是否还有机会进入医院、高校工作。”今年7月底,毕业于北京某知名医学院的博士生张柯(化名),在计划入职江西南昌一家知名医院的医教研岗位时,被告知体检未通过,原因是他患有甲状腺乳头状癌,不符合该省教师资格体检标准。

         2019年,张柯查出患有甲状腺乳头状癌,并进行了手术,今年3月再次做了手术。虽然手术预后较好,该疾病也不具备传染性,但医院还是以患病为由拒绝了他。“难道生了病就该失去好的就业机会吗?”张柯失望地说。

         记者采访了解到,不仅是恶性肿瘤患者,一些患有糖尿病、桥本氏甲状腺炎、红斑狼疮、乙肝等慢病疾病的求职者,也有过被拒绝录用的经历,还有的劳动者因患病被恶意辞退。法律从业人员表示,我国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中均有就业平等和就业歧视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结合患者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在患者指标和情况不会影响正常工作以及术后预后较好的情况下,应当保障其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

         医学博士因患甲状腺癌被拒录

         张柯告诉记者,博士毕业后,他应聘江西一家知名医院,岗位的主要工作内容是医生、教学和科研,没想到被“卡”在了体检上。

         记者查询江西省2021年新修订的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办法发现,体检标准的第八条为“恶性肿瘤,不合格”。张柯认为,医院的医教研岗位不同于全职教师,没必要一定参照教师资格体检标准,而且如果仅因患过恶性肿瘤被拒,医院未免过于“一刀切”。

         此外,张柯表示,2017年修订实施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八条同样为“恶性肿瘤,不合格”。“很多地方的事业单位体检与公务员体检保持一致,包括体检项目和合格标准,这可能意味着我没有机会再从事医院、高校等体制内的工作。”

         针对张柯的情况,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研究中心主任杨旭华分析认为,本着对患者和医疗团队负责的态度,医院在招聘时,除了考虑应聘者的专业技能和学历背景外,还会关注其健康状况,以确保其能够胜任岗位工作。

         “患有恶性肿瘤的应聘者,医院可能担心其健康状况会影响工作效率、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所以作出拒绝录取的决定。”杨旭华说,医院的考虑虽有一定依据,但也应考虑求职者的专业技能、健康状况以及岗位需求,做出合理的招聘决策。如果求职者能够证明其健康状况不会影响工作效率,用人单位应该给予其平等的机会。

         上海兰迪(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易胜男也认为,在执行招录规定的过程中,尤其是对特定疾病的患者,如果没有依据其个体的实际健康状况来进行具体评估,而是采用“一刀切”的标准,确实存在不合理之处。

         单位不能随意辞退患病员工

         根据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案例,安徽的王女士也曾因甲状腺疾病遭遇就业障碍。2019年2月,王女士通过笔试和面试后,到某儿童医院护理部报到。根据医院短信通知,王女士体检合格后,即可被正式录用。

         体检中王女士被诊断为有左侧甲状腺肿物,并于当年3月进行手术。儿童医院对王女士术后病理复印件和术前穿刺病理报告有疑义,王女士的体检报告也一直未能出具。2020年9月,儿童医院以王女士未办理合格的入职体检手续为由,不再为其安排工作岗位,并表示由于不符合录用条件,医院与王女士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医院也无须支付王女士在院期间的工资待遇。

         一审和二审法院均审理认为,儿童医院此次招聘并非事业单位编制人员招聘,招聘公告亦未载明按照公务员体检标准,法院对于儿童医院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观点不予采纳。

         北京市炜衡(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熊星星分析认为,由于部分工作岗位需要员工值夜班,或短期工作强度较大,用人单位希望录用健康状况良好的员工,避免潜在的工伤风险,以及员工因病进入医疗期无法提供劳动的风险。但是,这并不能成为用人单位辞退一些患病员工的理由。

         杨旭华表示,如果员工患有相关疾病,并且已经接受手术治疗,预后较好,用人单位应考虑其健康状况对工作的实际影响,并作出合理的岗位调整或工作安排。在辞退员工时,用人单位也应该给予员工合理的经济补偿和安置方案。

         记者近日了解到,不久前,张柯已经进入广东一家三甲医院成为博士后。“博士后也算是工作,这次体检是按入职该院的标准进行,体检时医生问了一些患病信息,最终体检结果还是显示合格。”这也打消了他对自己能否进入医院工作的顾虑。

         录用体检通用标准不应“一刀切”

         中国卫生法学会副会长郑雪倩在接受《工人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我国劳动法和就业促进法相关规定,国家保障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禁止基于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健康状况等因素的就业歧视。

         “从公众利益角度考虑,法律规定了传染病携带者不能从事特定工作,当个人权益和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个人权益需要让渡于公共利益。”郑雪倩说,但是,对于法律未作出禁止性规定的疾病患者,用人单位应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

         针对一些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存在“一刀切”的情况,郑雪倩认为,应细化规则,针对不同岗位执行不同标准。此外,随着医疗技术水平的发展,录用体检标准也应进行相应变化。“尤其是一些慢性病患者,如果有病历证明,而且医生认为其已经治愈,后期只需吃药维持,不会有特殊变化和症状,用人单位应考虑给予相应的就业机会。”

         郑雪倩同时提醒,就业者应根据身体状况,寻找适合的工作岗位,不应过分执着于单一单位和岗位。

         易胜男建议,对于恶性肿瘤,应依据肿瘤的种类、病情发展、治疗效果和预后情况进行分类管理。“此外,应建立动态体检制度,可对病情稳定的患者采取定期复查,而非一次性决定终身不合格。”易胜男表示,灵活的制度设计,既能保障公共服务岗位的健康要求,也能避免出现不合理的就业歧视。

         易胜男还建议进一步完善反就业歧视相关法律法规,将更多的健康状况,如慢性病、已治愈的恶性肿瘤等,纳入平等就业保障范围。政府和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确保其体检和录用标准科学合理,是基于实际的工作能力和岗位需求对就业者进行评估,而非单纯根据疾病标签进行筛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