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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龄领失业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全额报销”
来源:劳动报 日期:2024-11-13 浏览

        老叶近期失业了。还有不到1年即可退休的他,现在却面临养老保险停止缴费的情况。听朋友说,养老保险停缴会对他退休后的养老金有影响。于是,老叶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咨询,工作人员告诉了他一个好消息,自2025年1月起,只要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大龄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费用,可以完全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

        一、大龄领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新规定。

        2024年10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6号),其中第二条明确了:“大龄领金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地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其中按当地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的部分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从‘失业保险待遇支出’科目列支。”此外还有以下几项补充规定:一是关于“大龄领金人员”的定义,具体是指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而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失业人员;二是加强主动告知,对符合条件的大龄领金人员,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要及时告知相关政策;三是优化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大龄领金人员自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后,可以到当地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的费用,经办机构审核后及时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四是规范停缴操作,大龄领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或出现法定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的,停止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上述《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执行至2039年12月31日。这意味着,只要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大龄人员,自行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可以完全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

        二、申取失业金人员,还可享受医保待遇。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上海市医疗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于2023年12月还发布了《关于失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规〔2023〕12号),其中明确了:失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为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缴费费率为12%(其中1%视为生育保险缴费,2%视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统一支付,失业人员个人不缴费。

        综合上述两个政策来看,大龄领金人员自2025年1月后自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其所包含的两个险种(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均不再由个人承担,在减少失业人员参加社保的费用负担的基础上,也能确保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与其正常工作至退休时的月份总数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