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向员工及时支付报酬,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何时支付?
2022年3月,务工人员姚某丽入职成都某制造有限公司,从事产品检验工作。2024年初至今,公司一直未向其足额发放工资,她多次与公司协商沟通工资问题,公司均以运营困难暂时无法补发为由希望她理解,她坚持了几个月后,于2024年11月被迫离职。她问,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应当向其支付经济补偿以及何时支付?
针对姚某丽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何金华。何金华指出,公司未向姚某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应当按姚某丽在该公司的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并在办结工作交接时,向姚某丽支付。
何金华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五十条,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可知,公司未向姚某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应当按姚某丽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并应在办结工作交接时,向姚某丽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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