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辽宁省总工会微信公众号消息,近日,辽宁省总工会发布《维护女职工权益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以下简称“提示函”),提醒用人单位加强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
《提示函》强调,要保障女职工平等就业权,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及就业发展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男女平等原则,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或者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女性或者提高女性的报名、录用标准。不得询问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等作为录用条件。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同时,用人单位应保障女职工在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等方面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权利,不得因性别原因对女职工进行歧视性对待。
《提示函》强调,要严格遵守国家女职工“四期”保护相关规定。做好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劳动保护: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不得安排经期、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劳动范围;对怀孕7个月以上及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
《提示函》要求,要加强对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知识的培训,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每年为女职工安排一次妇科检查,至少每2年为女职工安排一次宫颈癌、乳腺癌检查。
《提示函》要求,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建立女职工关爱室、爱心母婴室等设施,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等方面的困难。完善用工管理制度,合理调整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特殊情况下的劳动定额或绩效考核办法。用人单位应主动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积极建设“家庭友好型工作场所”,打造生育支持友好的工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