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绵阳某公司负责人段先生来电咨询称,他的公司去年和一名职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最近这名员工突然提出辞职,并且说走就走,也没有和公司办理工作交接,给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段先生问,聘用员工的劳动合同还没有到期,突然提出辞职,用人单位可要求赔偿吗?
针对段先生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杨志元律师。杨律师表示,员工劳动合同还没有到期,说走就走闪辞,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杨律师认为,劳动者享有自由择业权,为维护劳动力的自由流动,法律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权,但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并非不受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之所以这样规定,在于便于用人单位招用新人和调整岗位,避免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不利影响。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员工如果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单位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此单位对造成的损失负有举证责任。
综上所述,杨律师认为,员工说走就走,单位能够举证证明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员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