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以下简称“学前教育法”)将正式施行,学前教育进入“有专门法可依”的新阶段。幼儿园教职工作为学前教育中至关重要的角色,在学前教育法中也设立了专章进行规定。
“把教师的发展放在重要位置,我相信对每一个学前人来说都是一种鼓舞,对家长们来说也是一种利好。”从业39年的刘雯是一名老“学前人”。去年11月8日,看到学前教育法表决通过的新闻后,她迫不及待地打开电脑,仔细阅读了里面的每一项条款。“有一种被看到、被关注的自豪感。”
1986年,幼师专业毕业的刘雯分配到湖南衡阳市政府机关幼儿园,正式进入幼师行业。2003年,她来到深圳,现在是深圳市南山区教科院附属幼儿园园长。从湖南老家到深圳,从编制内到编制外,她见过全国各地的优秀幼师们齐聚深圳,也看到了老家幼师们的待遇慢慢追上沿海地区,有些幼师选择从大城市又回到家乡。“大家的职业晋升、薪酬福利、社会地位这些年都在慢慢改善。现在,国家层面法律的出台,让更多‘学前人’有了职业荣誉感。”
在国家层面立法前,各地都有哪些规范学前教育的有效实践?学前教育法的实施将给予幼师群体带来哪些保障?会对幼师的职业发展产生怎样的影响?央广网记者采访了多位一线幼儿园教职工以及法律、教育领域专家。
国家立法前 多省市已有地方性法规
“学前教育法的立法相关工作,在2004年就已经启动,走了比较长也比较曲折的路。”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曾直接参与学前教育法的立法调研,在他看来,学前教育法现在能够通过,并非刻意选择的某个时间点,而是一个正常的立法程序。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湛中乐告诉央广网记者,长期以来,我国缺乏统一的学前教育立法,使得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未能得到有效规范。而在国家层面立法之前,为确保各地方学前教育的规范化发展,我国诸多省市纷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台学前教育地方性法规与规章。其中,最早的一部地方性法规是《太原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于2004年11月1日执行。
央广网记者搜索发现,不少地方性法规对幼儿园教师的资质、职务评聘、工资福利等事项做出了相应规定。例如,2012年颁布的《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中规定:“幼儿教师在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培养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享有与中小学教师同等权利。”而扬州市2011年颁布的《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工作的意见》中则已经明确:从2012年起,确保市区公办幼儿园中具有国家教师资格的聘用教师最低工资水平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5倍,并逐年提高,新增部分由财政予以保障。
深圳2023年实施的《深圳市普惠性幼儿园管理办法》中对普惠性幼儿园教师工资也作出了规定,“深圳幼儿园教师个人最低应发工资不低于政府公布的当年全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2.5倍。”
“地方学前教育立法的先行对于我国学前教育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保障与规范作用。”湛中乐表示,学前教育法第四章专章对教职工进行了规定,其涵盖幼儿园教师的身份地位、薪资待遇、职业发展、培养培训等维度内容。而这四个方面的规定也分别对应着当前幼儿园教师面临的四种困境:社会地位偏低、薪资待遇不高、缺乏职业晋升的路径和发展通道、专业水平有待提升。
四个维度发力 保障幼师薪资待遇
学前教育法表决通过后,央广网记者采访了多位幼儿园教师,大家对教职工专章中“同工同酬”的提法颇为关注。
学前教育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幼儿园及其举办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保障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实行同工同酬。”
不少幼儿教师反馈,虽然“同工同酬”已经是一个被长期讨论的话题,但实际情况往往与规定有差距。现实中,幼师们的收入水平与编制、合同类型绑定紧密。
吴明明是苏州市一所乡镇公办幼儿园的专任教师,已有7年工作经验。作为苏州市备案制教师,吴明明在职期间与同类事业编制人员同岗同酬,月薪实发为六七千元。但园所内的派遣制教师工资水平却不高,“一个月大概两千多。”吴明明说。
央广网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整体缩编的大环境下,各地幼儿园往往通过招聘合同制、派遣制教师来填补职位空缺。浙江省一所公立幼儿园园长介绍,园区现在有三种编制:事业编、合同制、派遣制。事业编非常稀缺,新招聘的职工都是合同制、派遣制。为了保证教师的质量和稳定性,合同制教师也需要经历和事业编一样的考核、政审,才能和幼儿园签订合同。目前,园区内合同制、派遣制老师占比在1:1左右。“这两类教师五险一金没有差别,但到手工资不同。此外,如果合同制教师从限定的园所辞职,工资标准、补贴就无法保证了。”
在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看来,同工同酬背后,体现的其实是政府财政资金投入的多少:“比如河南省规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每生每年不低于200元的标准设立奖补资金。安徽省是市本级不低于300元,其他县不低于200元。算下来一个月每生只有二十元左右的补助,而现在全国也只有二十多个省市制定了对民办幼儿园的补贴政策。如果这所幼儿园对学生的收费也不高,老师的收入就很难提起来。”
“政府现在是根据我们园所的学生数量划拨生均经费的。”浙江省一位民办普惠园园长提到,在该地区创建普及普惠后,每班招生的人数有了严格规定。“大班不能超过35个孩子,这跟过去的招生人数比更规范了。”
针对这些现象,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表示,学前教育法相关规定主要从四个维度发力来保障幼师待遇。一是针对幼儿园及其举办者,要求其应按照国家规定保障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实行同工同酬。二是针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求其应当将公办园教师工资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统筹工资收入政策和经费支出渠道,确保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三是针对民办幼儿园教师待遇低且落实不到位这一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专门规定民办幼儿园可以参考当地公办幼儿园同类教师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教师薪酬标准,依法保障教师工资待遇。“在此基础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以上保障职责,学前教育法还规定了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可以预见,幼儿园教师群体的薪资待遇将有更大的提升。”
打通幼师职业发展路径 保障队伍稳定性
教职工专章中还让刘雯感到欣慰的是第四十七条“幼儿园教师在职称评定、岗位聘任(聘用)等方面享有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待遇。”刘雯回忆说,她刚来深圳的时候,南山区对幼儿园老师开放过职称评审,“但最多也只能评到中级,没有开放过副高,对没有编制的人没有开放过评审。当时大家就觉得社会地位不平等。此后,在各级政府的推动下,2023年我在退休前通过了高级职称的评审。现在国家立法也充分保障了幼师们职业晋升方面的权益,对提高幼师的社会地位有很大助益。”
扬州市机关第三幼儿园园长冯德菲对此也深有感触,“幼儿园老师说起来是老师,但社会认可度还是不如中小学老师。不少人觉得幼师的工作就是唱歌跳舞,照顾孩子,没什么技术含量。法律出台后,大家发现幼师入行的门槛高了,这也证明这个职业有一定的专业度。社会地位提高了,让幼师们有一种职业的幸福感、坚定感,对推动整个行业发展也是有利的。”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认为,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畅通了幼儿园教师职业发展的路径,拓展了幼儿园教师职业发展空间,有利于保障幼儿园教师队伍的稳定性。
“只有保障到位,才能够有优秀的老师进入到这个行业。”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告诉央广网记者,过去很长一段时间,进入幼儿教师岗位的是一些低期望人群,他们的回报收益不高,就很难真正提高教育质量。学前教育法专门有一章讲教职工,对幼儿教师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规范,今后就要依法来执行。对幼师们而言,学前教育法的实施也将带来更多责任与挑战。“让自己在履行岗位职能的时候更加自觉,更加努力地提高自己的学历和专业技能,把工作做好,这是非常重要的。”
学前教育法表决通过后,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贾宝军律师受邀到多家幼儿园进行答疑讲解,在他看来,这部法律要求从业者在确保孩子全面发展的同时,还应不断提升自身的教学水平和职业素养,以适应这一行业的快速发展需求。“而学前教育法的实施也需要各地方性立法和行政部门的配合与保障。如果从业者遇到劳动纠纷,还可以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湛中乐表示,学前教育法对幼儿园教师的身份地位、薪资待遇、职业发展、培养培训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其充分体现了立法者对幼儿教师的尊重和保护,这为改变当下幼儿园教师所面临的社会地位偏低、薪资待遇不高、缺乏职业晋升的路径和发展通道、专业水平有待提升的现实提供了规范依据与实践指引。“但随着学前教育法的实施,幼儿园教师待遇与地位有无实质性改变、有何种程度的实质性改变,则还进一步取决于学前教育法的实施效果(执法效果),这需发挥人大对学前教育法执法检查监督,以保障学前教育法的全面正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