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所有款项两清”的离职协议,能否成为企业免除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免责金牌”?广州一家科技公司与员工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例给出了答案:不能。工会律师指出,离职后的竞业补偿是劳动关系解除后产生的“另一笔账”,解除协议并不能将其一笔勾销。
2023年7月1日马某入职广州某信息科技公司,担任技术支持工程师,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并签署了《劳动合同补充条款》,其中约定马某在离职后二年内不得入职竞争单位或从事竞争业务,否则需对公司损失予以补偿。
同年8月29日,马某与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在《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中确认所有报酬及经济补偿均已结清。此后,公司未向马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2024年4月,马某向公司发出《履约催告函》要求支付该款项,未获回应,遂申请劳动仲裁并向广州市黄埔区总工会申请法律援助。黄埔区总工会委派工会律师、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林雪仪为马某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庭审中,双方围绕《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是否同时解除竞业限制义务这一焦点展开辩论。
公司方称,双方已通过解除协议终结全部权利义务,且马某在职期间担任的工作岗位非特殊岗位,公司从未要求马某在离职后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因此应视为双方已经解除竞业限制义务,无需支付相应经济补偿。
工会律师回应称,解除协议仅明确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报酬等款项,并未排除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权利义务,也不影响竞业限制约定的效力;解除协议中关于劳动者放弃诉权的条款为排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约定,属于无效约定,更不能作为公司已向马某明示解除竞业限制义务的依据;且马某实际履行了竞业义务,未在任何一个企业就业或入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公司应当向马某支付遵守竞业限制义务期间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劳动仲裁委最终采纳了工会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裁定公司向马某支付2023年8月30日至2024年4月29日期间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18400元、2024年4月30日至7月24日期间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6457.31元,以及额外三个月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6900元。
林雪仪表示,根据法律规定,竞业限制约定仅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因此,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用人单位要求所有的劳动者均需遵守竞业限制义务,均不符合法律规定。在劳资双方已经明确约定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下,如用人单位确定劳动者并不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应当及时明确告知劳动者解除竞业限制义务。否则,在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劳动者遵守竞业限制约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依法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