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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师拒绝服从调岗被公司认定旷工 法院认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不足
来源:法治日报 日期:2026-01-21 浏览

           一封调岗通知,让工程师沈先生陷入两难。他原本是工程师岗位,却突然被公司“借调”到流水线任操作工,不到岗就要被公司认定为旷工。近日,记者从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获悉,这起因用人单位调岗引发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二审已宣判。

           时间回到2024年8月,沈先生所在的公司以“经营情况变化”为由,取消其工程师岗位,将他借调至生产部制造中心,担任流水线操作工。通知中写明,借调期为6个月,其间可内部应聘其他岗位;若未成功,借调再延长半年,后续仍可能面临转岗、待岗甚至协商解除合同。

           沈先生收到通知后当即表示反对,但公司未作回应。而拒绝前往新岗位的沈先生仍每天在原办公室打卡上班。公司随后以“旷工且拒绝合理调遣”为由,解除了与他的劳动合同。沈先生认为解雇不合法,申请劳动仲裁,并获得支持。公司不服,将沈先生诉至法院。

           法庭上,公司一方称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对沈先生的调岗是行使用工自主权,属合理调整。沈先生则表示,工程师与操作工在工作性质、内容、技能要求上差异巨大,调岗并不合理,自己持续在原岗位打卡并非旷工。

           法院经审理认为,即使用人单位享有一定的调岗权,调整也须具备合理性。本案中,从工程师到操作工,岗位差异显著,借调后的安排也具有较大不确定性,显然已超出了对借调、调岗概念的通常理解。

           沈先生因顾虑调岗后工作内容、时间、考核标准、薪资待遇等方面发生变化,以及担忧日后公司可能还会对其频繁调岗,故不同意到新岗位报到,行为和考虑具备合理性,其仍在原岗位出勤,不应被认定为旷工。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不足,构成违法解除,判决公司向沈先生支付赔偿金25万余元。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主审法官沈璐提醒,用人单位调岗虽属于用工自主权范畴,但需注意避免将调岗作为变相施压或规避责任的手段。用工自主权的行使存在明确边界,在此前提下,调岗应具有必要性、合理性和正当性,应与劳动者技能相匹配、具备确定性,且不得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对于广大劳动者而言,面对不合理或不确定的岗位调整,要依法提出异议并要求协商解决,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此过程中应注意收集和固定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