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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违法解除后,女职工权益争议审理庭30天追回赔偿金
来源:工人日报客户端 日期:2026-03-09 浏览

          招聘时不写“限男性”,但面试时被问“近期有无婚育计划”;同等条件下,男性优先录用……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提出的“就业中性别歧视更隐蔽”登上热搜,女职工劳动权益维护再度引发热议,网友纷纷留言讲述自己在应聘中遭遇性别歧视的经历。

          从应聘时的隐形歧视,到孕期、产期、哺乳期可能面临的调岗降薪,在职场中,女性往往承载着职业发展和生育养育的双重压力。当权益受到侵害时,一些女职工或因程序繁琐放弃维权,一些女职工因身心、家庭等特殊情况陷入维权困境。为破解女性维权意识薄弱、维权成本较高和特殊权益保护较难落实等女职工维权难题,2016年,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成立女职工权益争议审理庭,通过法律手段,有温度地化解女职工维权痛点。

          降低女职工维权成本

          近年来,我国持续推进生育支持政策,女职工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制度体系也不断完善,积极回应了女职工在平等就业、薪酬待遇等方面的诉求。然而在现实中,损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仍然存在。

          “女职工在维权过程中,普遍面临顾虑多、取证难、维权成本高等现实困境,尤其是‘三期’时的‘难言之隐’更容易让她们陷入‘不愿维权、不敢维权、不会维权’的被动局面。”东城区仲裁院副院长司琳介绍,女职工权益争议审理庭主要负责有关女职工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调解、仲裁工作,对降低女职工维权成本发挥重要作用。

          在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班小辉看来,涉及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的劳动争议具有较强专门性,主要集中在“三期”保护及其引发的岗位调整、工资待遇、合同履行和解除等问题。“采用专人专庭的方式,有助于提升办案专业性和针对性,促进相关规则的准确适用,也有助于减轻女职工维权负担,推动用人单位依法规范用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据悉,自成立以来,东城区女职工权益争议审理庭累计办理“三期”女职工案件500余件,为女职工追回经济损失上亿元。

          优化工作流程、缩短办案时间

          2024年12月,女职工齐某某因照顾生病家属和家中幼儿,向公司发起事假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但未获批准,随后齐某某自行休假。2025年1月,公司向齐某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因其无故旷工,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齐某某认为已经提交了请假申请,且有合理理由,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故诉至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万余元。东城区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齐某某的请求。

          司琳介绍,女职工权益争议审理庭在处理女职工劳动争议方面的一个独特性是工作人员均为女性,在工作中能够通过双方相同性别、相近年龄、相似经历的同理心拉近距离,减少女职工的畏惧与顾虑,更好解决纠纷。

          在收到齐某某的仲裁申请后,女职工权益争议审理庭安排女性工作人员与其沟通。在庭审过程中,因有需要齐某某现场核对出示原始载体或原件的情形,审理庭还安排有育儿经验的工作人员帮助齐某某看护幼儿、安抚情绪,以保证庭审程序正常进行。

          班小辉指出,对于涉及“三期”保护及相关待遇争议的案件,审理过程中更加注重隐私保护、沟通方式和程序便利,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当事人顾虑、提升沟通效果。“但此类安排的意义主要在于便利沟通和优化服务,仲裁公信力最终仍取决于专业能力、程序公正和裁判中立。”他强调。

          此外,“快”也是女职工权益争议审理庭的一个优势。在该案中,从立案到结案,一共耗时30天。“女职工权益争议审理庭能够做到当天立案、次日完成排庭、15日左右开庭审理、30天内结案。”司琳说,在女职工权益争议审理庭审理的案件比普通案件的审理能节约大量时间。

          具有推广价值,但要结合实际采取灵活形式

          记者梳理发现,为女职工维权设立专人专庭的做法目前已经在一些地方开展。

          黑龙江双鸭山市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与妇联组织建立女职工劳动人事争议协商化解工作机制,在仲裁机构设立“妇女维权仲裁庭”,妇联设立“妇女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室”,通过“庭、室”的有效衔接,快速为女职工解决劳动纠纷。

          山东淄博市淄川区人社部门设立女职工维权专属咨询接待区、馨援调解工作室及女职工专用仲裁庭,构建咨询、调解、仲裁“三位一体”实体化服务阵地,为高效、专业处理女职工劳动争议案件提供保障。

          这些地区通过专人专庭的方式为女职工维权按下“加速键”,那么,该做法在全国层面是否具有可行性?

          班小辉认为,女职工权益争议专门化办理机制具有一定推广价值。特别是在涉及“三期”保护等案件中,此类机制有助于更细致地回应女职工维权中的现实困难,提升特殊权益保护的落实效果,并在一定程度上引导用人单位规范用工。

          但他也表示,应当结合地区案件数量、人员配置和办案基础,采取专庭、专岗、工作站等灵活形式,不宜简单统一模式。

          记者了解到,目前,一些不具备建立女职工维权专人专庭的地方,也通过加强人社与妇联、工会等部门的协作,采取建立女职工维权工作站、开通维权“绿色通道”等多种形式,为女职工筑牢权益保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