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贷款风险补偿和科技保险保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印发。《办法》明确了科技贷款风险补偿标准及管理、科技保险保费补助标准及管理等内容,将进一步健全新疆科技型企业融资风险分担和补偿体系,发挥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重要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信贷及保险支持力度。《办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科技贷款风险补偿和科技保险保费补助业务主要支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等政府职能部门认定的名单内科技型企业。同时,《办法》要求科技型企业需满足合法合规经营、有创新能力、财务制度健全、信用记录良好等基本条件。
《办法》规定,科技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和科技保险保费补助资金,按照“政策引导、共同支持、风险共担、适当补偿”的原则,实行年度预算总额控制,补偿、补助资金超出预算的,将按照“同比例核减”的原则对企业进行补助。
其中,科技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每年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金融机构按不低于风险补偿资金总规模10倍的比例安排贷款资金,用于向科技型企业提供贷款服务。
科技保险保费补助资金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每家科技型企业每年享受的科技保险最高保费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科技型企业某项科技贷款或同一科技保险如已申报或已获得其他自治区级财政资金支持(含其他部门安排的专项资金),不重复补助。
据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与中国人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将共同对科技贷款风险补偿和科技保险保费补助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定期对政策运行效果进行评估,优化资金配置;严禁骗补、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合作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