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健全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养老保险制度,近日,青海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灵活就业人员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着力破解参保缴费“堵点”,切实维护该群体的劳动保障权益。
近年来,随着就业形态日益多元,以个人身份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逐年增加,部分平台企业对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开始报销养老保险费。然而,青海长期以来在当年全省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公布前,不允许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导致其无法享受报销政策。
《通知》明确,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在当年全省缴费基数公布前,自主完成缴费。
具体操作:在当年基数公布前,参保者可在上年度全省缴费基数下限的110%至上年度上限之间,自行确定个人缴费基数,并按月或按季缴费;也可选择暂不缴费,待当年基数正式公布后再按规定缴纳。
当年基数公布后,若参保者已缴各月的个人缴费基数落在当年基数60%至300%之间,则无须补差或退费,缴费指数据实计算;若已缴基数低于当年基数60%,须在征缴部门确定的当年缴费截止日前,补足差额至60%对应金额。
办理流程更加便捷:未参保人员可通过国家公共服务平台、12333APP、青海人社通APP、青海人社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线上办理参保登记,也可前往户籍地或灵活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线下办理。完成登记后,通过税务部门线上或线下渠道缴费。申请病残津贴的,须在当年基数公布前先自主缴费确定实际缴费月数,再申领津贴,提交申请后不再补缴之前的养老保险费。
青海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一举措对维护灵活就业人员劳动保障权益、提高参保缴费率、推动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各级社保经办和征缴部门将加强政策宣传,简化流程,提供便捷缴费服务。




